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小学生被同班同学绊倒受伤,家属起诉绊人者和学校索赔。5月29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绊人者小戴和八里庄中心小学都应承担责任,判决他们分别赔偿小张2400余元、860余元。


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进行调解,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朝阳法院供图

 

被告辩称是绊人者先滑倒 小张出门时被绊倒

 

据介绍,原告父亲张先生称,自己的孩子今年10岁,在八里庄中心小学上五年级。2018年12月18日,小张在走廊被同班同学小戴绊倒,导致胳膊及腿部受伤,牙齿受损。遂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共7万余元。

 

小戴一方辩称,事发当日小戴由厕所返回教室,因脚底沾水摔倒在地,此时小张走出教室,踢到小戴腿上,身体砸在小戴身上。因此认为小戴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责任。庭审中,小戴家长表示,事后他们曾带小张看病,第一天的医疗费和打车费都是由他们支出。

 

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当日,小张走出教室的过程中,边走边回头往教室内看,随后绊倒。学校方面表示,校方已尽到了安全教育义务,并协调双方家长协商,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确定小张、小戴及学校责任比例为2:6:2

 

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进行调解,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根据监控视频可以认定,小戴从卫生间出来后一路跑回教室,途中倒地,而后小张在走出教室门口时被小戴绊倒受伤。小戴在走廊内奔跑,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且未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系小张受伤之直接侵权人。监控录像显示,11时40分至11时52分,事发时楼道内无教师、值周生巡视,对小戴在走廊内跑动行为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事发时先后有两名教师看到两人摔倒在走廊内,但均未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上前询问并给予帮助,明显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因小张走路未注意到小戴,其也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全案情况,法院确定小张、小戴及学校的责任比例为2:6:2。对于后续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可根据发生后另行主张,且小张伤情未达到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潘佳锟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