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自河池中院


新京报快讯 据河池中级人民法院消息,6月21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死刑核准裁定,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河池市南丹县“8.24”汽车爆炸案罪犯甘孟辉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


不甘分手,纠缠女方


2014年1月,被告人甘孟辉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平安保险公司上班,因工作经常与被害人陈某某的妻子韦某某来往,后二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同年11月韦某某向甘孟辉提出结束关系,甘孟辉不同意,并继续纠缠韦某某。


女方丈夫现身,双方扭打


2015年6月12日甘孟辉来到南丹县韦某某住处楼下多次打电话给韦某某要求见面,韦某某无奈之下将两人的婚外情告诉陈某某,陈某某下楼与甘孟辉发生争吵、扭打,期间陈某某打了甘孟辉头部一拳。


心怀怨恨,制作爆炸物准备报复


甘孟辉被打后怀恨在心,产生用爆炸方法报复杀害陈某某之念。之后,甘孟辉上网查询炸药制造方法,并购买了硝酸铵、硝基甲烷、水合肼、硝酸镍、铜管等制造爆炸物的原料、工具,制成爆炸物后进行爆炸试验。爆炸试验成功后,甘孟辉在武鸣县的家中自制了以硝酸铵和硝基甲烷混合物为炸药、硝酸肼镍为起爆药、手机和继电器为遥控引爆的爆炸装置。


炸毁车辆,车主身亡


同年8月23日,甘孟辉将爆炸装置通过之前配好的车钥匙打开陈某某的轿车驾驶位车门塞进驾驶座下,24日8时10分许,甘孟辉确定陈某某驾驶轿车上路后用手机拨打爆炸装置上的手机,引爆陈某某所驾驶车辆内爆炸物,陈某某被炸致躯干、肢体分离内脏破裂大出血死亡,中国农业银行南丹支行的保安人员韦某某轻微伤,陈某某所驾车辆毁损,南丹支行因爆炸造成财产损失167292.34元。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


被告人甘孟辉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造成财产损失20余万元,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惩处。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核准广西高院维持第一审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甘孟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编辑 倪艳楠

来源: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炸毁汽车,报复杀人 | 南丹“8.24”汽车爆炸案罪犯甘孟辉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