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今天(6月28日)下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两部司法解释,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 明确“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等。


“老鼠仓”案件中,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现象突出

 

“老鼠仓”是指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是资本市场中严重的背信行为,也破坏了现有及潜在委托人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信任关系,损害了金融行业的信用根基。《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老鼠仓”行为。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此类案件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发案领域日趋广泛,涉及基金、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逐渐从证券发行、交易环节蔓延至基金托管、资产评估等环节,呈现传统风险与新型风险相互交织的特点。

 

其次,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现象突出。“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特定信息后,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明确分工,有人负责操控指挥,有人负责调集资金,有人负责传递信息,甚至在证券监管机构调查期间达成攻守同盟,呈现出明显的‘团伙化’特征。”她表示。

 

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大多文化程度较高、精通金融知识、从业经验丰富,作案前计划周密,作案时采取隐蔽手段,作案后不易留下犯罪痕迹,导致对证券犯罪的发现难、取证难和认定难。

 

此外,犯罪手段网络化趋势明显。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证券市场普遍采用无纸化交易、电脑自动撮合成交以及集中托管,不仅为证券交易提供了成本更低、速度更快的渠道,也使犯罪分子的股票操作、信息传递行为更加隐蔽,转瞬间即可完成犯罪,增加了案件查办的难度。

 

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内容

 

此次,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针对性地作了规定,着力强化司法办案的可操作性。

 

一是结合司法实践,明确“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同时,该司法解释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的“违反规定”,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

 

明确“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六方面


此外,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应当从六个方面综合认定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这6方面包括:行为人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行为人获取未公开信息的初始时间与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初始时间具有关联性;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具有亲友关系、利益关联、交易终端关联等关联关系;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与未公开言息所涉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等方面基本一致。


还有,他人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明显不具有符合交易习惯、专业判断等正当理由;行为人对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没有合理解释。


记者注意到,该司法解释加大惩处力度,明确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100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白爽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