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据贵州高院消息,2019年7月9日,受遵义中院委托,桐梓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军等涉恶案二审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图片来自贵州高院


2019年5月8日,因部分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桐梓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王某军游手好闲,陆续结识了辍学的张某、何某勇等人。2014年3月起,王某军在桐梓县城内多次实施持刀抢劫,于2015年2月11日被桐梓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7年刑满释放后,王某军不思悔改,迅速纠集张某、何某勇、李某飞、徐某、杨某飞、吴某艾等人,在桐梓县海校街道夜郎街、娄山关街道“鞍山家居”等地实施聚众斗殴,逐渐形成了以王某军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王某军对违背其意愿者,轻则拳打脚踢,重则刀棒相见。为扩大团伙影响力,多次帮团伙成员摆平事端而进行聚众斗殴。2018年6月9日晚,王某因琐事在县城新大街砍伤张某,王某军组织人员多次在夜郎街、新大街、鞍山家居等地寻找王某等人,实施聚众斗殴,造成王某方的人员张某受伤。2018年6月底,经中间人调解,王某军和王某达成和解,王某等人迅速融入到王某军团伙内,至此王某军犯罪团伙的势力进一步稳固加强。


该团伙逐渐形成约定俗成的规约:(一)“大哥”说话“小弟”必须听,“大哥”有事必须办;(二)打架必须团结,不能阳奉阴违;(三)不能殴打妇女,也不能帮妇女打架;(四)刀具由专人统一保管;(五)斗殴后为逃避打击和防止内部出卖,必须一起躲藏,不准分头行动。近一年来,被告人王某军纠集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飞、徐某、杨某飞、吴某艾、张某文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桐梓县城内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被告人王某军、王某、李某飞、张某文、张某、吴某艾、杨某飞、徐某、娄某松、孙某仕、许某娃等人邀约或者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十一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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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军、王某等人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遵义中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军辍学后结识了上诉人张某、何某勇(未抓获)等人。


2014年3月起,王某军在桐梓县城内多次实施持刀抢劫,并于2015年2月11日被桐梓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7年减刑释放后,上诉人王某军不思悔改,继续纠集上诉人张某、何某勇等人,并结识了上诉人李某飞、徐某、杨某飞、原审被告人吴某艾等人,为了逞强斗狠,壮大恶名,在桐梓县海校街道办事处、娄山关街道办事处等地多次实施持械聚众斗殴,逐渐形成了以王某军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并先后造成了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张甲及张某等人受伤。期间,经李某飞及原审被告人张某文调解,王某军同曾与其聚众斗殴的上诉人王某和解,王某、张某文等人迅速融入到王某军团伙内,并继续实施多次持械聚众斗殴,造成被害人杨某受伤等恶劣后果发生。至此,通过多次持械聚众斗殴及内部约定俗成的规约,以王某军为纠集者,张某、王某、李某飞、徐某、张某文、杨某飞、吴某艾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不断壮大,为非作恶,扰乱桐梓县城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诉人王某军、王某、李某飞、张某、杨某飞、徐某、娄某松、孙某仕及原审被告人张某文、吴某艾、许某娃漠视社会公共秩序,持续聚众斗殴,十一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对上诉人王某军等人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编辑 倪艳楠

来源:贵州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