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摩擦和纠纷也不断增多。如何更好地化解国际纠纷?法院又该如何应对新的挑战?昨日(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罗东川围绕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与“一带一路”建设做了解答。

 

罗东川表示,过去6年,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企业对“一带一路”倡议,投出信任票和支持票。目前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同时,随着“一带一路”基础设施联通、贸易畅通和资金融通的深化,涉外民事商事纠纷自然会出现上升趋势。罗东川透露,过去五年间,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涉外民商事纠纷达到20余万件,同比增长一倍以上,“一带一路”建设对涉外商事审判的现实需求凸显。

 

“按照过去我们传统涉外商事诉讼模式,不同程度地存在审理周期长、送达难、查询外国法难、查明事实难,还有法律适用难,以及法官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罗东川表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成为加强“一带一路”建设法治服务和保障的当务之急。

 

难点1:法官专业能力不足

创新聘任外国专家做“外脑”

 

去年6月29日,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正式挂牌。关于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据罗东川介绍,目前已从最高法院法官中,选任了两批共14名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并且首创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聘任了来自14个国家和地区的31名中外专家作为专家委员。“他们都是国际上的顶级专家,可以说是国际商事法庭的‘外脑’和‘智库’”。

 

罗东川介绍,31名专家来自不同的法域,基本涵盖了“一带一路”建设所涉及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国际性。

 

具体来看,如果国际商事法庭在审理案件当中,认为应当对外国法进行查明的时候,就选择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中的该国专家咨询,协助法庭来查明外国法。

 

此外,专家委员还可以扮演调解员的角色,调解争端、纠纷。“如果在专家委员的调解之下,双方达成了协议,国际商事法庭可以将该调解协议予以制作法律文书,视为国际商事法庭的司法文书判决进行执行。”罗东川说。

 

并且,国际商事法庭在诉讼证据提交和审查上,对域外获得的证据不再做强制性公证认证的要求,英文证据材料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不再提供中文的译本。

 

目前,最高法设在深圳的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设在西安的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已经受理了11起案件。

 

难点2:法律适用难

合理、准确运用域外法律

 

国际民商事纠纷中,面对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法律、不同的民族、不同的语言,法律适用问题是难点。

 

罗东川此前曾主审一起跨国商事纠纷案件。当事双方一方是中国公司,一方是新加坡公司,对于案件所涉及的股东出资义务问题,中国和新加坡的法律规定却并不相同,适用不同国家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

 

罗东川表示,该案反映股东之间的这种争议,涉及对股东资格、股东会的决议,就是在新加坡这个母公司,它做出的这样的决议在中国是不是具有效力?必须在这个问题上做出回答。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表示,国际商事案件中有很多复杂的问题,审判的前提就是要确定审判这种案件的适用法。一方面,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或者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外国法;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国际司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来确定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最后,该案一审判决被撤销,二审做了改判,合理、准确地运用域外法律审理。罗东川表示,在国际上对于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难点3: 涉外纠纷周期长

设“一站式”争议解决机制

 

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企业普遍面临着耗时、费力,甚至错失维权机会的难题,因此案件解决的效率对于企业来说也同样十分重要。

 

招商局集团交通物流事业部副部长杨运涛谈到自己的一些经历:“在海外打官司,一个纠纷的处理没有两三年是搞不定的。短了两三年,我之前经手的一个案子达到了11年。案件的处理应该说耗时、耗精力,当然还有耗成本。”

 

解决这个问题,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国际间生效判决的互惠原则。2017年,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上发表了“南宁声明”,其中强调,如对方国家的法院不存在以互惠为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本国民商事判决的先例,在本国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即可推定与对方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2015年,瑞士高尔集团与中国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为一份买卖合同产生了纠纷。根据合同规定,案件应该由新加坡高等法院进行审理。案件审理高尔集团胜诉。这份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在中国境内有没有效力? 瑞士高尔集团向江苏省南京市中院递交了请求了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的申请。

 

最后,南京市中院推定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承认新加坡法院的判决。

 

“这样促进了各国之间民商事判决的流动性,就是使得这个纠纷的解决得以彻底化。”刘敬东表示。

 

罗东川表示,针对国际商事纠纷程序繁琐、周期长、成本高的情况,要建设一个公正、高效、便利、低成本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目前,国际商事法庭建设 “一站式”争议解决机制。利用国际商事法庭的平台,吸收国际调解机构、国际仲裁机构,中外当事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