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比此前两审,三审稿对收养制度作出适当调整,明确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再度调整了患病情况的婚前告知义务;明确规定无效婚姻无过错方有损害赔偿权;删除了“隔代探望权”。


二审中,有观点建议下调法庭结婚年龄、完善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修改离婚冷静期等,对此三审稿均未作改动,仍采用了二审稿的规定。


变化1: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拟入法


此前两审对现行收养制度作了一系列调整。一审稿放宽了对收养条件的限制,规定已有1名子女的收养人也可收养子女。二审稿将无违法犯罪记录纳入收养条件,并设定了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


二审后,一些专家学者提出,现行收养法对于收养原则采用的表述是“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利于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明确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提出“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变化2:

再度调整“患病情况婚前告知义务”


此前一审稿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审稿将上述的“严重疾病”,修改为“重大疾病”,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审分组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婚前告知义务不应仅限于重大疾病,只要患有疾病,就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但是只有在没有如实告知重大疾病时,另一方才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规定“一方应当在结婚登机前将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另一方。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此外,二审分组审议时,有的委员还提出,何为“重大疾病”,哪些“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则婚姻无效,草案未作出明确界定,“重大疾病”的范围不够明确,实践中不便于执行。


三审稿未采纳上述观点。21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重大疾病”是一个相对观念,具体含义和范围会随着医学实践的发展而变化,不宜也难以在民法典中作出明确规定,可以由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变化3:

无效婚姻的无过错方享损害赔偿权


此前两审稿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对此,有的专家学者和常委委员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还应当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有利于保护无错方的权益。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明确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不仅仅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方也拥有了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权利。


变化4:

删除“隔代探望权”


现行法律并未对隔代探望权作出规定。此前的一审稿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对此,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障未成年任何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规定过大。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隔代探望权”条款修改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可是二审中,有的意见提出,不应当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加以限制,建议删除二审稿中的上述条款。也有的意见提出,法律不宜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也建议删除二审稿中的上述条款。还有的意见提出,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过大,否则不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建议维持二审稿的稳定。


在各方观点中,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隔代探望权是指父亲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父母,即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隔代探望权,一审稿根据司法实践增加了有关隔代探望权的规定,二审稿又作了修改完善。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行驶隔代探望权,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据此,三审稿删除了隔代探望权条款。


未变1:

法定结婚年龄未下调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是现行婚姻法对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此前二审中,有委员建议适当下调法定结婚年龄,委员张苏军就建议将法定结婚年龄调整为男18岁、女18岁,“没有必要在婚姻年龄上做男女的区别。以前规定男大两岁是因为女性发育比较快,以及考虑到男性对于家庭的抚养责任等等。随着条件的变化、发育的提前,这两岁已经没有意义了。”不过,也有委员认为法定结婚年龄应维持现行规定。


对于上述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不同建议,今天,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经与国家卫健委、司法部等有关方面研究会认为,现行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作决策。据此,三审稿未对法定结婚年龄作出调整,仍维持现行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未变2: 

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仍采用24条新司法解释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此前二审稿采纳了第24条新司法解释“共债共签”的相关规定。二审分组审议时,24条新司法解释仍有需要完善的空间,例如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何为共同生产经营之债等,法律有待明确。


三审稿未采纳上述观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仍采用了二审稿的设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未变3:

离婚冷静期仍为30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启动编纂后,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前两审过程中,均有委员建议延长离婚冷静期,有的委员建议延长至三个月。


三审稿对离婚冷静期未作修改,仍采用了此前两审稿的30天的规定。


此外,二审过程中,有的委员建议法律应对非婚同居作出明确规定;还有的委员提出应恢复婚检。对此,三审稿均未作改动,均沿用了二审稿的相关规定。


1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记者会上,法工委发言人回应未婚同居合法化的提问时表示,早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时候立法机关就注意到这个问题,当时法律中针对其中事实婚姻的问题作了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补办登记”,就是说对于未婚同居中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该通过补办结婚登记的方式来解决,不能简单地一律宣布为无效婚姻。


“但是对于其他形式的同居,现行法律暂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臧铁伟说,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仍旧维持了这一做法,主要有如下考虑:一是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未婚同居在一些地方为一部分人所接受,但是在整个社会上还远未形成共识。如果法律上对同居制度予以认可的话,将会对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形成较大的冲击。二是因为同居的情况和原因都比较复杂,法律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如果这样规定也不一定有利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三是考虑未婚同居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比如财产分割、抚养权等,对大多数的问题现在有不同意见,还没有达成共识。所以,从目前情况看,法律上明确规定同居这个问题的时机还不成熟。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李国君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