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娇颖)《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今日(10月22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0月22日至11月21日。条例草案明确了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等,拟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规定其履行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的职能。


业主大会可确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价格等


条例草案明确,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5%以上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居(村)民委员会也可以组织达到前述条件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业主大会采取会议方式,可以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人或者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等。


决定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时,

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所涉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所涉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通过租赁等方式合法使用物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其他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委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


条例草案也同时明确了业委会的组成、职责、选举程序等。业主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户数一百户以下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由3人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一个任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经递补人数仍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或者出现其他情形,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管理人进行交接;拟定共有物业、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再次筹集等职责。


物业管委会可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此外,条例草案明确,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其他物业使用人代表7人以上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


已成立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按规定履行职责,并组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新京报记者 吴娇颖

编辑 李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