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10月22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时,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仍引起了部分与会人员的热烈讨论,有观点认为,单凭“签名”、“追认”,并不能有效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次会议审议的三审稿,沿用了二审稿的设计,继续采用24条新司法解释“共债共签”的做法,第八百四十条之一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建议进一步斟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说,第八百四十条之一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解释的规定,社会高度关注,“建议进一步深入研究并完善”。


他表示,草案将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也作为共同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司法实践中,这类情形非常复杂。确有一方故意逃避债务,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切割的问题。但如果仅从形式上只要一方签字就认定是共同债务,也容易发生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处理的情形。如在实践中,也常有夫妻一方自己个人或自己个人举办的企业举债,最后故意或被迫把债务推到另一方的情形。同时还存在强迫另一方追认的情形。如一方因个人债务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准备强制执行,有关机关或债权人要求其配偶追认为共同债务,并明示暗示不签字有更严重后果。其配偶为自己或双方免于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等后果,事后违心被迫签字追认。”


陈凤翔委员说, 第八百四十条之一首先建立在裁判共同财产的规则是由夫妻的另一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果签了字了,那就是共同债务,但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应该是有客观的事实,不能依据主观签名签字来认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如果想让自己的债权能够获得偿还的保障,那么他就应该让夫妻共同签字,或者让另一方事后追认。但是我们也都很清楚,能否做到这一点债权人完全是没有把握的。如果作为债务人的夫妻关系正常,那么债权人不需要共债共签或者事后追认,也能够从债务人家庭财产中获得偿还,但如果债务人的夫妻关系不正常,或者夫妻之间有逃避债务的现象,那么另一方绝对不会事先共同签字,事后也不会追认。”

    

陈凤翔还提出,债权债务一般除了借贷以外,更多的是来源于各式各样的合同,“在特别的商务活动中,我们的立法要求夫妻事先共同签字也是很难做到的。”


委员邱勇也表示,第八百四十条之一所讨论的债务类型,都是有可能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但实际生活中发生了很多不是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务,比如侵权行为引起的债务。不是因合同关系引起的债务,到底怎么处理,建议考虑增加相关内容。”


委员刘海星则提出,第八百四十条之一中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需要作出法律界定,“这个问题看上去不大,从字面上看顾名思义,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每个家庭状况不一样、生活水准不一样,如果夫妻一方认为是生活日常需要而采购了一些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水平的奢侈性需求,这样一个债务让另一方共同承担,可能对今后的生活和出现离婚问题后导致财产或债务认定问题。”


刘海星建议,借鉴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设置可操作的认定标准,并且列举规定相关情况,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有效运用。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