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赵朋乐)江西男子帮人实名抢火车票牟利,被判倒卖车票罪引争议,一审获刑后被告人刘金福提起上诉。昨日(11月30日),新京报记者从其辩护律师张进华处获悉,二审于昨天14时在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法院对庭审内容进行了线上直播。庭审围绕刘金福收取佣金的代购行为性质及其是否构罪等问题进行,庭审持续了两个半小时,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

 

青年替人代抢火车票被捕

 

新京报此前报道称,今年30岁的江西青年刘金福,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外地打工,2017年回到家乡,想陪伴年事已高的父母。为了谋取生计,刘金福开了票务工作室,替人在网上实名抢火车票。

 

今年3月19日,刘金福被以涉嫌倒卖火车票罪被逮捕。

 

检方指控,2017年7月,刘金福以1500至4500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购买抢票软件,以30元/万个的价格购买“打码”,以2740元的价格购买了12306网站实名注册账号935个,用于在12306网站上进行抢票操作。此外他还购买了两部手机,用于接单和打广告。抢票成功后,刘金福根据所抢购火车票的车次、乘车时段及运行到达车站等不同情况,向购票人分别收取50元到200元不等的佣金。从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刘金福先后倒卖火车票3749张,票面数额123万余元,获利31万余元。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刘金福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判处刘金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4万元,没收犯罪所得31万元和作案工具、手机和电脑。刘金福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对此,刘金福的两位辩护律师张进华、仲若辛坚持为他做无罪辩护,他们认为刘金福收取的是服务费用,不是对车票的加价,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刘金福利用软件代理客户购票,系民事代理法律行为,车票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委托人,没有发送转移,不存在倒卖行为和倒卖的可能,不构成倒卖车票罪,因此提起上诉。

 

刘金福辩护律师收到的出庭通知书显示,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将于2019年11月26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法官工作安排,改为11月30日下午审理。

 

庭审围绕是否构罪进行

 

二审法官表示,庭审围绕刘金福的代购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进行辩论。刘金福在庭审中表示,他对利用软件抢票没有异议,但对于此行为是否违法并不清楚,他认为如果他违法,那携程等第三方平台的抢票软件也涉嫌违法。

 

刘金福的辩护律师张进华律师向新京报记者透露,在此前的庭前会议中,检察院补充了一些证据,如12306网站上的购票规定,关于携程等第三方平台经营范围包含票务经营行为的证明,刘金福替他人代购车票的微信截屏等。

 

出庭检察员认为,刘金福没有出售火车票的资质,他应当遵守12306网站上对于售票业务相关规定,如代售点只能收取手续费5元的规定。刘金福在抢票过程中使用了抢票软件,并收取费用牟取经济利益,具有倒卖车票的主观故意。此外,刘金福实施了倒卖车票的客观行为。虽然生活中常见的倒卖车票是先倒入车票,但倒入只是表面的构成要件,卖才是本案的实行行为,其核心就是高价变相加价。

 

刘金福实施了变相高价加价的倒卖行为,每张收取50元至200元的费用,有的甚至更高,如2019年春节,甚至将9元一张的车票加价120元售卖给他人。其倒卖火车票3749张,涉案票面金额123万余元,非法获利31万余元,属于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出庭检察员坚持认为刘金福加价抢票行为属于倒卖车票罪要规制的行为,要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在庭审中,刘金福辩护律师仲若辛表示,实名制下代购车票的行为不具备法益侵犯性。倒卖车票行为的危害在于行为人每取得一张车票其他旅客就失去一次以正常价格购买的机会,但问题是火车票实行实名制,使得这些代购行为无论如何不会侵犯车票售购的秩序。结合到本案中,刘金福的代购行为首先必须得获得其他旅客的身份信息,之后再以获得的他人身份信息去登录12306网站,以一名普通旅客的身份去和其他旅客一样不停地刷屏竞争,才有可能买到车票。此外,刘金福自始至终没有取得火车票的所有权,不符合先买后卖的倒卖火车票含义。

 

张进华律师提到,携程等第三方网络代购车票平台收取的手续费与本案具有同质性,其经营时间、代售客户数量、手续费远远大于刘金福。很多旅客为了提高成功率往往会同时在携程网等下单,在携程网抢票则会以加速包、加油包等形式收取费用(10-20元/个),且该加速包可无限叠加,现实中有很多旅客往往会购买上百元的加速包进行抢票。刘金福实名举报携程网、飞猪网、微信、高铁管家等抢票软件后,公安机关回复是查实无据。

 

11月30日,刘金福代抢火车票案二审开庭,庭审直播截图。


检方认为其行为有社会危害性

 

在法庭辩论阶段,诉辩双方围绕刘金福收取佣金的行为是非法加价牟利行为还是民事代理行为,以及刘金福利用抢票软件购票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两个问题进行。

 

刘金福辩护律师仲若辛在庭审中表示,刘金福在为他人订购票的过程中,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订购票成功后,刘金福也能获取一定经济利益,这种行为与其他出售劳动获取价值的行为没有本质区别,具有民事代理的性质,并且民事代理行为并未禁止有偿代理。

 

张进华律师认为,低价有偿代购实名制火车票行为,不仅无损铁路客运票源之公平分配秩序,还有利于实现火车票按需分配,使得大量廉价硬座票及硬卧票流向需求量最大的普通客运群体,从而达到铁路客运资源的最佳配置。

 

出庭检察员则表示,刘金福通过抢票软件,多账号登录,不间断进行的抢票行为,侵害了国家对火车票的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破坏他人的公平购票权,增加了12306网站负担。与传统黄牛相比,尽管借助工具、倒卖手段不同,两者在倒卖火车票的动机和目的上没有差别。且因为使用了网络技术手段,效率更高,危害更大。

 

检察员提到,实名制增加了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成本,但不能因此说实名制下没有倒卖车票罪,有相关案例证明有类似行为构罪。关于携程等第三方平台的购票行为是否构罪与刘金福行为入罪没有关联。

 

检察员认为,刘金福主动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广告,并不是购票人主动请求,加价购买时非法牟利行为,不宜评价为代购。消费者的付费行为属于无奈行为,刘金福对车票有控制权,车票抢到后,第一信息是刘金福收到,再转告给购票人,因此刘金福控制了车票,利用旅客购票难和急需购票的心理,自行根据列车座次、乘车时段及运营方向等标准,每张加价5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劳务费用范畴,其行为是披着民事合法外衣倒卖火车票行为。

 

庭审持续了两个半小时结束,刘金福在最后陈述时表示,他的行为和第三方抢票公司一样,自己并没有控制票源,不知道是否构成犯罪,对于9元车票收取120元佣金的情况,他解释是帮乘客买短乘长,上车后再补票。他希望法院给自己一次机会。


新京报记者 赵朋乐

编辑 张彤 校对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