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左燕燕)12月2日,北京二中院通报称,该院对近年审理的涉“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显示,该类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判决减轻驾驶者责任的案件占80%,90%以上系受害者免费搭乘亲朋好友等的私家车。

 

超9成受害者系免费搭乘亲友私家车

 

据介绍,所谓的“好意同乘”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基于友情或者好意,一方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情况,“好意同乘”被定义为一种情谊行为,与盈利性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9年,北京二中院审结涉“好意同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29件。该类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总比亦在增加。其中,判决减轻驾驶者责任的案件占80%,受害方存在过错的占10%。减轻责任的比例约为10%至30%。

 

案件中,90%以上系受害者免费搭乘亲朋好友等的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涉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后果普遍较严重,因伤定残的占30%,造成受害者死亡的为5%。

 

驾驶者赔偿能力普遍不高,各方争议大

 

通报会显示,该类案件标的额不断增大。有些案件因受害者死亡,诉讼标的高达二百万元。过错情形中,受害方未系安全带的情况占30%。而驾驶者超速及未让行的情况占45%。但该类案件驾驶者赔偿能力普遍不高,驾驶者存在一定经济困难的占60%以上。

 

法院调研发现,此类案件的案发原因为驾驶者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同时,车辆所有人和驾驶者缺乏保障车上人员安全的意识和措施。由于盲目自信,或保险观念滞后,抑或成本考虑,超过一半的车辆未对车上人员投保相关保险。上述案件中,仅有一两起案件投保了车上人员相关保险。事故引发的纠纷虽然发生在熟人之间,但各方争议大,矛盾尖锐,案件调解难度大,上述案件调解率仅为10%。

 

法官建议,任何车辆驾驶者在车辆驾驶过程中都应集中注意力,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则;乘车人尽量自觉地与驾驶员少交流。尽量多为车辆投保相应险种。

 

何种情况可以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  

 

在今日的通报会上,北京二中院介绍了一起“好意同乘”事故中减轻驾驶员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

 

据悉,2018年8月,李某驾驶小客车与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及包括王某某在内的乘车人三人受伤,其中王某某不治身亡。两车损坏。因李某存在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张某存在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交通部门确定李某、张某承担同等责任。乘车人均无责任。

 

李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张某事发后另预赔王某某近亲属丧葬费2万元。王某某近亲属起诉要求其他几方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与王某某之间为好意同乘关系,故判决对王某某近亲属向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其他损失依法赔偿。

 

张某不服,上诉提出好意同乘应减轻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好意同乘”的情谊行为并非否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张某无故意或重大过错,应减轻责任。最终,改判张某减少20%赔偿。

 

对此,北京二中院法官解释称,虽然各地对这一问题还没有达成统一认识,但大多数法官都倾向于减轻驾驶者赔偿责任,减轻的前提条件有两点:第一,驾驶者没有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第二,驾驶者没有重大过失。“所谓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行为里,包括酒驾。另外,有些司机在行驶过程中看手机、回短信导致了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也认为最终不减轻责任。”

 

编辑 潘佳锟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