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陈琳)“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签合同如果不注意,就会造成完全不同的后果。日前,房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理“接诉即办”案件时,就遇到一起有关“定金”和“订金”的合同纠纷。


家住丰台区的张女士,在房山区阎村镇的超级蜂巢租赁商品房,签署了协议,张女士交了3万元的订金。后与经销商沟通过程中,发现协议中存在“霸王条款”的问题,而且,经销商承诺40年租赁,但市民了解到租赁合同最长只能签20年。张女士认为经销商的说法存在欺诈情况,希望经销商退款。


但是经销商拿出合同后称,合同中写的是“定金”,而不是“订金”。按照相关规定,“定金”是不退的。


房山区市场监管局青龙湖工商所接到投诉后,启动“接诉即办”,立即联系经销商与消费者进行调解。工商所相关负责人认为,根据相关法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但在这起投诉中,消费者租赁商品房,在签订协议过程中陷入“订金”与“定金”的消费陷阱,经销商利用设置的定金不退的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最终,经过两次约谈经营者与消费者,指出经销商在定制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分两次归还了消费者3万元定金,并对经销商的合同文本进行了规范。


新京报记者 陈琳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