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再度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其中对于注册制改革作出了四方面新规定。


自2015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5年4月、2017年4月、今年4月三次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今天,草案第四次提请审议。


为配合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根据国务院提出的议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又作出决定,将上述授权期限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根据上述安排,目前距离注册制的授权截止期限已经不足80天。因此,自2015年启动的证券法修改备受关注。


关于注册制改革,此前三审稿,第二章“证券发行”中增加一节“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对科创板试点股票发行注册制作出规定。同时,将现行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的专章规定作为“一般规定”,单列一节。


今天,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就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国务院方面提出,目前科创板注册制改革主要制度安排基本经受住了市场检验,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中确立证券发行注册制已经有了实践基础,建议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同时,为有关板块、有关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的进程安排,留出法律空间。


据此,草案四审稿对注册制作出了四方面规定。


其一,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其二,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基础上,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明确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其三,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其四,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增加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