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近期各类支持政策相继出台。2月7日,财税发改部门再发四份文件,出台财税扶持政策,支持相关企业行业发展,鼓励有捐赠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而定。

  其中,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明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免征增值税等5项税收优惠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四大类被明确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行业,且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对这些企业、行业,其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总体来看,此次政策针对的企业、行业、人员及税种都体现了精准施策、重点保障、有效防控的理念,有很高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符合政策支持目标,能够提振市场和社会信心。

  焦点1

  税收优惠措施·企业

  四类企业本年度亏损 结转年限延至8年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此次疫情对消费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其中餐饮、旅游、娱乐等服务行业尤为显著,而服务业又以中小企业居多,因此,应及时出台相关的财税政策以扶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2月7日发布的政策中,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四大类被明确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行业。对这些企业行业,其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李旭红解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了帮助企业的可持续性经营,因此可将当年的亏损结转至未来的5年给予扣除,以减少缴纳未来的企业所得税。考虑到一些行业和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亏损的情况,此次将亏损结转延长至8年,意味着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用更长时间的盈利去抵减,使该笔亏损在未来能够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一系列支持措施,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同时,明确了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便利纳税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李旭红认为,这些都是非常及时的举措,可以缓解中小企业当前的缴税困难,有助于防控疫情。但从全国范围来看,中小企业居多,且大多数地区都受到了疫情的影响。她建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适当再进一步延长中小企业的纳税期限。

  同时,由于服务业以中小企业为主,抗风险能力较弱,又承担了大量就业,因此,从稳就业的角度,建议减免企业一定的社保缴费金额,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焦点2

  税收优惠措施·个人

  防疫防治医护人员 补助及奖金免个税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施正文认为,在个税方面,不仅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也免征个税,这意味着不只是在疫区一线的防疫人,甚至所有与防疫工作相关人员,都有可能获得不同程度的免税支持。

  此外,“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条规定,其实是对所有公民的个税优惠政策,惠及面很广。

  首都经贸大学税收研究所副所长刘颖也表示,就个人而言,主动防控的一线医护人员和防疫人员的防控疫情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符合百姓期盼,而对民众取得的防控药品口罩等实物不并入个人所得,解除了百姓对防控物品当做实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担忧,这一政策深得民心。

  “上述各项政策体现出政府为了防控疫情和恢复经济,从点、线、面有针对性地解决疫情对企业生存发展和个人收支的不利影响,加之配合社保政策和各省市出台的缓税政策,减税降费扶持落点精准,对防控疫情、安抚企业和百姓、恢复经济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刘颖称。

  焦点3

  税收优惠措施·捐赠

  企业和个人捐赠税前全额扣除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疫情期间,社会力量通过公益组织和定向捐赠的方式向疫情严重地区捐赠了大量现金和物资。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对企业和个人捐赠全额税前扣除。

  具体来看,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定向捐赠的现金或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等。

  施正文对新京报记者坦言,实际上,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已经有很多关于应对突发事件的优惠支持措施了,但这次又根据疫情最新情况,出台了一些新政策,这些政策涉及多个方面,从税种上,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三大税种,实施的对象既有企业也有个人,涵盖了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及受疫情影响较大困难行业企业,例如交通运输、餐饮等企业。

  此外,施正文表示,财政部、税务总局为抗击肺炎疫情推出的财税政策非常及时,防控疫情是重大的公共事务,是当务之急,财税政策应当在其中起到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财税也应当第一时间调整政策,给予有力帮助。

  刘颖也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这几天的税收优惠政策分布在企业和个人两大方面,以及主动防控的鼓励和被动影响的照顾这两大维度。就企业而言,第一个维度是直接免除防控物资生产和运输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第二个维度是对受疫情影响的行业的亏损延长了弥补年限,给了企业未来恢复元气的支持。

  新京报记者 潘亦纯 姜慧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