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 实习生 王亚会)0.6元购进口罩,加价0.4元出售,湖北一药房涉嫌哄抬价格被罚4万余元。今日(2月12日),作出该处罚决定的湖北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称,该批次口罩没有中文标识,无原价参照,涉事药房购销差价额超过15%,故作出处罚。



行政专家认为,按照相关规定,涉事药房的确构成了哄抬价格的行为。有律师指出,当前口罩等物资紧缺,如果机械执法导致一些商家不再经营,势必会加剧口罩紧缺的状态,不利于疫情防治,“执法部门就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月9日,洪湖市委宣传部发布公告,称药房涉嫌哄抬口罩价格 。网络截图


药房:运营成本增加,实为亏本销售


今日(2月12日),一则“进价6毛的口罩售价1元被罚”的消息在网络上引发争议。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相关处罚公告最早发布于湖北洪湖市委宣传部官方微信公众号“今日洪湖”,时间为2月9日。


公告中称,洪湖市华康大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38000只,购进价格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其购销差价额高过规定的15%标准,涉嫌哄抬价格。目前,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案调查终结,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罚款人民币42630元。


对此,洪湖市华康大药房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药房被人举报后遭罚。关于售价,该名工作人员表示,受交通管制影响,运输成本增加,“加上人工费,销售实际上是亏本的。”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亦有湖北市民认为,当下口罩稀缺,有药房出售口罩已经满足了很多人的需求,加上目前多地实施管制,药店运营成本都在上涨,行政执法部门不能苛求。


今日(2月12日)下午,洪湖市委宣传部针对争议作出回应,称涉事药房违反规定,处罚并无不妥。网络截图


回应:特殊时期相关商品一律不得涨价


针对此事,洪湖市市场监管局表示,该局已对网友反映的相关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对涉事药房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由上述部门作出的“声明”显示,2020年1月28日,因接到消费者投诉,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经了解,洪湖市华康大药房于2020年1月23日从仙桃某公司购进一次性劳保口罩44000只,购进价格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该批次口罩没有中文标识。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该药房违反两条规定:一是“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与疫情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等一律不得涨价;二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方面表示,目前洪湖市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该部门将进一步稳定市场价格,保障市民相关需求。


律师:商家若能证明成本增加,执法部门应视情况具体分析


今日下午,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向新京报记者表示,防疫期间,商家应按照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来出售口罩。市民可能认为口罩售价1元不算贵,但按比例计算,进价0.6元的口罩,加价0.4元卖出,这个涨价幅度不算小。按照相关规定,涉事药房的确构成了哄抬价格的行为。如果相关部门执法不严,就会影响法律的权威。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进一步指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曾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关处理意见规定。


根据湖北发布的疫情防控市场价格违法处理意见规定,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其中就包括“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情况。另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许浩指出,上述案例中,涉事药房口罩的售价确实超过了15%的标准,涉嫌哄抬价格。对此,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规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2630元。


“如果药店有证据证明自己除了进价的成本还有其他合理性开支属于成本,执法部门就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机械执法。”许浩说,当前口罩等物资紧缺,如果经营者亏本经营,会导致一些商家不再经营,这势必会加剧口罩紧缺的状态,不利于疫情防治。如果经营者对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校对 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