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组9条建议中的第2条,提出对更容易引发公共卫生问题的动物可允许生态灭杀。


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野生动物保护法启动修改之际,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等组成课题组提出相关建议,其中“生态灭杀”的提法引发争议。课题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王敬波教授表示,“生态灭杀”并非物种“灭绝”,建议在表述上引发了误解,正和生态学者讨论更为合适的措辞。

 

回应称“灭杀”非“灭绝” 多学科讨论有必要

 

近日,野生动物保护法启动修改,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等组成课题组,提出修改9条建议,包括对更容易引发公共卫生问题的动物(如刺猬、蝙蝠、穿山甲、蜈蚣、毒蛇等)可以考虑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允许科研利用和生态灭杀,但严禁食用。

 

其中,“生态灭杀”的提法引发较大争议。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认为,要意识到野生动物并非罪魁祸首。“虽然它们携带了有可能威胁到人类生命健康的病毒、微生物,但应该反思的是人类对待利用野生动物的方式,不能把责任完全推到野生动物身上。”

 

任何野生动物,无论是是濒危的还是常见的,在生态系统中都有自己功能和定位,是其它物种无法取代的。孙全辉表示,“野生动物保护法关系到野生动物鲜活的生命,修订过程中应听取多方声音。”

 

对于引发的争议,课题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王敬波教授告诉记者,课题组发出的建议有些前提性内容没有交代清楚。“生态灭杀”肯定要基于生态平衡考量,灭杀并非全灭。课题组的意思是对类似蝗虫病害等可以采取生态灭杀,相当于“扑杀”。对容易引发公共卫生问题的动物,一旦发生病害等情况,可以允许扑杀等措施。

 

“我们关注到一些生态学者提出的不同意见,多学科讨论很有必要,将来修法,相信全国人大一定会请不同领域专家参与。”王敬波说。

 

学者呼吁修法避免功利角度 立法要尊重科学原理

 

此次疫情让“野生动物”的议题再次回归至公众视线,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也备受关注。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认为,环境立法既要明晰和遵循法理,也要知晓和尊重事理,特别是科学原理。只有坚持科学立法的原则,法学和科学紧密协作,方能制定出一部既能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又能全面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良法”。

 

孙全辉呼吁,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过程中应该避免从功利的角度出发,不能将野生动物仅仅作为一种资源,可以加以利用才保护,而应把野生动物看作是生物多样性的一部分。

 

人类目前很多利用动物的方式,打破了这样人跟动物之间的安全界限,对野生动物的生存造成威胁和伤害的同时,也让人类社会更不安全。孙全辉表示,人类应对大自然、对动物保持尊重,与野生动物和谐相处。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