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呼吁了20余年的《生物安全法》立法进入提速阶段。近期,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指出,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这意味着,原本作为第三类立法项目的《生物安全法》,进入立法快车道。

 

呼吁20年 立法终提速

 

尽管《生物安全法》近期才开始进入公众视野,但立法进程已经走走停停了20余年。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告诉记者,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综合性生物安全立法。

 

原环境保护部总工程师杨朝飞在1993-2004年间经历了中国参与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的早期谈判、签约和履行公约的10多年的过程。

 

他曾想在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或生物安全立法方面做些推动工作,但一方面由于当时人们的认识还有较大差距;另一方面部门分工不清、职责不明确,相互扯皮制约的情况严重,因此就是否立法争论比较大,始终协调不下来。

 

于文轩解释道,“生物安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生物安全”,是指人的生命和健康、生物的正常生存以及生态系统的正常结构和功能不受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活动侵害的状态。广义的“生物安全”,是指生态系统的正常状态、生物的正常生存以及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受致病有害生物、外来入侵生物以及现代生物技术及其应用侵害的状态。

“生物安全法要解决的问题非常复杂,立法过程中需要协调的方面也比较多,这是此前综合性生物安全立法进程推进不太快的主要原因。”于文轩说。

 

直到2018年9月,制定《生物安全法》被《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列为第三类立法项目,属于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一类立法项目为重大、紧迫的项目,是当年要完成的任务,二类和三类立法项目则要等待条件成熟,往上提级。”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环境资源法经济法中心主任杜群告诉记者。

 

她表示,自去年以来,长春长生问题疫苗、基因编辑婴儿、华大基因检测、非洲猪瘟等一系列重大社会事件频发,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的高度关注。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加快了该法的立法进程。而此次的新冠肺炎疫情,更加凸显了生物安全的重要性,制定《 生物安全法》成为当务之急。

 

呼吁了20余年的《生物安全法》,由此进入立法快速道。

 

生物技术是立法关键词

 

在立法定位和体系上,学界普遍认为《生物安全法》应为综合性法律,是生物安全的一般法、基本法。

 

“目前我国与生物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环境保护法》、一些生物安全管理专项立法和相关立法之中,在立法理念、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立法技术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综合性的生物安全立法解决。”于文轩表示。

 

根据此前披露的生物安全法草案,主要内容包括: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生物安全法》应如何厘清与《环境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关系?

 

“现代生物技术”成为一个核心关键词。

 

“从广义视角看,由现代生物技术的研发应用引起的生态安全问题,以及与现代生物技术相关的疫病传播,都对生物安全甚至国家安全造成不利影响。这些内容都应该纳入综合性的生物安全法中。”于文轩表示。

杜群也认为,《生物安全法》的逻辑主线应该是围绕生物技术,生物技术的开发、利用、产品,都需要规范。

 

她解释道,对于动物资源、环境资源的利用,如果只是停留在物种状态、分子状态,有相关法律可以规制,比如对野生动物猎捕、交易的监管有《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响应,对栖息地的保护,《环境保护法》有相关规定。此外,人类也可以通过隔离、防疫等措施进行防范。

 

“但如果在非自然状态下,比分子状态的利用往前再迈出一步,进入生物技术状态,到达基因利用的层面,对自然状态进行修饰、改变必然带来风险,而生物技术的管控存在法律空白。”

 

杜群告诉记者,对于生物基因状态的开发利用、遗传资源保护、基因组操作,以及验室的管理、科学家的规范,此前都未有法律约束,所以生物技术应当作为生物安全法的核心。

 

“通过立法建立实验室科学伦理”

 

对生物技术的规范绕不开实验室安全。“规范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加强实验室管理是十分重要也是首要的。”杜群说。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大学生物安全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佑海撰文提及,生物安全中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生物实验室的安全隐患。

 

“有科研单位的生物实验室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在利用基因操作、人工合成微生物等现代生物技术,使微生物获得毒性、增强耐药性、改变感染途径等实验过程中,一旦不慎,极易导致操作人员感染甚至病毒外泄,造成安全威胁。”

 

杜群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建立实验室科学伦理,明确在生物技术运用过程中实验室管理的严苛性。

 

“实验室选址的考量,实验等级的规定,实验室出入的管理、安全防备,以及实验室产生与人接触的传播途径追踪等等,各个程序环节都需要规范,这样才能起到屏蔽作用,对实验室之外起到保护的效果。”

 

据了解,目前我国关于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大约有20余条,如《传染病防治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国务院424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

 

“但还应严格区分管理不同级别类型的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将实验室生物安全纳入生物安全法,作为非常重要的部分。”复旦大学复旦发展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李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记者注意到,科技部近期强调要加强对实验室,特别是对病毒的管理,确保生物安全,并出台《关于加强新冠病毒高等级病毒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强调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确保生物安全。

 

如何平衡科研与安全

 

对生物技术的严格管控,如何划清科研和安全的界线?

 

于文轩表示,生物安全法应遵循风险预防原则、谨慎发展原则和全过程管理原则。在这些原则的规范下,现代生物技术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法律的功能是基于既定的原则实现利益协调和平衡,‘一刀切’的方式不利于解决问题。”

 

杜群则认为这一问题属于技术上的界定,法律需要做的是原则性规定。“技术具有两面性,有利、向好地运用会带来正面价值,但也应警惕走向威胁人类生存发展的一面。法律可以做原则性规制,后续可以出台相关的行政规章与之配套。”

 

她认为,生物安全法的底层原则就是设立科学禁区、伦理原则以及预防原则。

 

“对生物技术的禁区,应该有原则性的规定。对于新兴的领域,科学家有探知未知世界的本能,但也应该遵循科学研究的伦理原则,负担确保无害化的社会责任,不能把科学带向无序,迷失在技术的迷宫中,将人类置于危险境地。”

 

针对生物技术的两面性,农业农村部生物安全专家组专家赵启祖建议,立法规范管理重大传染病病原的实验活动,管好国内的病原微生物;规范管理国内尚未发现或全世界已经消灭的重大传染病病原活动,把守国门管好外来病原微生物。

 

此外,明确合成生物学概念与范畴,对已经绝迹或对人类健康威胁巨大的微生物的合成进行规范管理,以及规范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

 

“现代生物技术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但应遵循风险预防原则、谨慎发展原则和全过程管理原则。”于文轩说。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