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在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北京互联网法院于今天(3月11日),在线“云”召开了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对该院成立两年多来的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通报,在此类案件中,占比最高的是网购合同纠纷,占案件总量的83%。


发布会现场。法院供图


据互联网法院卢正新法官介绍,自2018年9月9日挂牌成立至2020年2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各类互联网案件52658件,其中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6462件,占比12.3 %。此类案件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占比最高,为83%;其次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占比13%;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占比最低,仅为4%。共审结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5560件,平均审理周期65天。


根据总结,法院发现网络消费纠纷呈现以下4个特点:


首先,电子产品、二手商品、网站会员服务等引发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种类日渐繁多,相关网购纠纷涉及的消费领域也日益扩大。购买手机、电脑、数码产品、智能设备等电子产品引起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有所增加。涉及机票、酒店、餐饮预订服务、二手商品居间服务、网站售后服务、网站会员服务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在上升。


其次,网络消费纠纷涉案标的不大,消费者维权意识日渐增强。


根据统计,网络消费纠纷涉案标的额多在5万元以下,最小的仅为8.58元,标的额普遍较小,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涉诉商品集中在食药领域单价普遍较低,二是互联网审判模式下消费者维权成本较低、维权意识高。


卢正新法官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可以实现从起诉、调解、立案、送达,到庭审、判决、执行、上诉等全部诉讼流程节点“上网”和“在线”,当事人“零在途时间”“零差旅费用支出”就可以完成诉讼。


第三,案件涉诉主体较为集中,电商平台成被告“常客”。


从原告方面来看,同一原告起诉多起案件的情况较多,其中,最多的一个原告起诉案件167件。该类原告提起的案件主要涉及食药类产品,诉讼请求中多要求惩罚性赔偿。从被告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平台是主要被诉主体,涉诉案件共有1378件,占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总量的21%。


电商平台涉诉较多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大型电商平台自营业务规模较大,产生纠纷的数量相对较多;二是消费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产生纠纷时,经常以电子商务平台未履行事先审核、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义务、未积极调处纠纷等理由,将电子商务平台列为共同被告。


最后一点是,此类纠纷调解及调解后撤诉率高。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5692件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以调解及调解后准予撤诉结案的有4053件,占比约71.21%。对此卢正新法官表示,此类纠纷大多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另一方面,北京互联网法院高度重视对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调解处理。

 

诉前,法院吸纳了京东、百度、阿里巴巴等13家电子商务平台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擅长处理各类网络合同纠纷的51名律师,充分发挥其行业性、专业性优势,高效化解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在诉中,法官结合具体案情辩法析理,力促双方达成调解。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