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林某燕团伙等22人,利用境内境外银行账户,采用“对敲”方式,在境外出售美元等外币,在境内收取人民币对价,变相实施买卖外汇业务。新京报记者4月9日从厦门思明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该团伙22人5年9个月到缓行不等的刑罚。

 

根据法院查明,林某燕、赖某明分别是不同团伙的主要成员。2018年上半年,林某燕团伙与赖某明合作承接了某银行“内保外贷”客户境外归还到期外币贷款业务。

 

林某燕团伙向多个团伙及其他途径购买外汇,出售给赖某明团伙介绍的“内保外贷”客户,用于归还其在某银行的美元、港元等贷款。赖某明团伙从中赚取利率差价,并提供人民币汇入林某燕团伙控制的境内公司、个人银行账户,赚取“内保外贷”客户的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林某燕团伙、赖某明团伙合作向六家公司出售外汇总金额共计港元5.8亿元、美元630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85903.83万元。此外,林某燕团伙还参与了为犯罪分子洗钱的活动。经查,通过以上方式,林某燕至少获利601500元,成为此案获利最高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燕等22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变相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林某燕等系主犯,全案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最终一审判决林某燕等22人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至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5万元不等,部分从犯宣告缓刑。

 

宣判后,法官介绍说,案件涉及的变相买卖外汇,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是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

 

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企业、机构相勾结,或利用开立在境外的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这类活动导致巨额资本外流。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