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  王俊)对于未满14周岁的低龄暴力犯罪,要不要修改刑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本次两会这一话题引起部分代表的关注。有人赞同,认为应当降低刑责年龄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有人反对,认为刑法不是万能的,降低刑责年龄也不能杜绝低龄犯罪。

 

“我赞同降低刑责年龄,刑法确实不是万能的,但是如果刑法没有威慑力是万万不行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冯帆对新京报记者说,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降低为8周岁,“为什么降低?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孩子接受事物的能力越来越强,认知力在不断提高,甚至身体发育的状态都要比过去变得更加强壮。所以从心理年龄和生理年龄来说,如果14岁以下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可能跟现在孩子的成长状况是不相匹配的”。

 

她表示,刑法作为公法、民法作为私法,二者确有不同,但是,主张参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适当调低刑责年龄,并不涉及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并不是要将刑责年龄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调到同一个标椎,而是在刑法现行的刑责年龄基础上适度下调,避免未满14周岁的低龄暴力犯罪“一放了之”。

 

有观点认为,低龄暴力犯罪数量很少,没有普遍性,所以不宜降低刑责年龄。对此,冯帆认为,虽然数量少,但是低龄暴力犯罪的主观恶意和危害传播效应很大,比如弑母案,“虽然一年可能没有几起,但是其他的青少年看了以后,觉得还不用承担任何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就给其他的青少年造成一种负面的消极作用”。


冯帆表示,刑法确实需要遵循谦抑性原则,青少年也确实需要保护,“但我觉得这要有一个度。这个度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的认知能力的发展,去重新做一个考量。什么样的年龄段对自己行为能力的认知程度,应该和行为后果之间有一个相应的匹配。所以我认为不能因为案件数量少,就对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采取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特别的宽容和保护。其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方式有很多,可以考虑在量刑方面酌情减轻刑罚”。


冯帆认为,对于未满14周岁的低龄暴力犯罪,目前还没有适合的有效的教育挽救制度,“所以我认为刑责年龄可以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是我支持的一个理由”,她说,有人认为追究刑责、关入监狱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但是实际上监狱除了惩罚,其实也同样有教育的功能,“可以针对青少年做一些特殊的安排,这并不妨碍对青少年的教育保护”。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王俊  视频制作 周博华  景如月(实习) 刘曼曼(实习)

编辑 李国君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