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不时进入公众视野,从黑龙江13岁男孩强奸案至湖南衡阳12岁男孩弑母案、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少女案,每一起案件都冲击着公众神经。

 

该不该降低刑事年龄?对低龄恶性犯罪如何惩戒?罪错少年背后各方的责任如何落实?全国两会期间,“未成年人犯罪”成了代表委员的热议话题。

 

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降低成争议焦点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总体趋稳向好,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容忽视。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所回升,流动未成年人犯罪有所反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犯罪人数上升。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表示,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越来越小,犯罪低龄化趋势愈发凸显。

 

“未成年人”是否成了少年犯罪的护身符、保护伞?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提法近年来也成了学界与公众争议的焦点。

 

肖胜方建议,调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从原来14周岁下调至13周岁。全国人大代表陈建银也建议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拟提交《关于修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议案》。

 

“降低到13周岁,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进程。”肖胜方在建议中表示,13周岁的少年基本已经完成小学教育,就读初中,已具备相当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能够理解其实施行为的性质和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文化水平得以提高,许多未成年人12岁-13岁就身材高大,大脑发育较快,面貌成熟。

 

陈建银认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979年刑法确立的,当时未成年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与现在同日而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建议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行刑法的16周岁,调整为14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行的14周岁,调整为12周岁,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只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才能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法律威严,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她说。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燕提醒,一味较真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并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手段。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意味着将有更多未成年人在监狱受到刑事处罚。“由于未成年人认识能力较低,且身心承受能力较弱,适用刑罚很容易导致交叉感染,催生监狱化犯罪人格。不仅不利于预防犯罪,还容易导致重新犯罪。”方燕说。

 

刑责年龄降低与否应基于数据支撑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从事少年审判工作20余年,她认为刑责年龄的降低与否,必须基于数据支撑,因此建议对涉罪低龄未成年人进行数据分析。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情况如何,主要集中在什么年龄段,什么犯罪类型,后续如何处遇,重新犯罪比例如何,当前公检法司、共青团、教育部门等的统计口径都不统一,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陈海仪说。

 

她认为,在数据平台的支撑下,能科学合理分析研判,理性形成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看法。

 

“随着时代的发展,实际上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是更成熟了,反而是更混乱了。”陈海仪说,比如网络交友,他可能在网上经历现实生活不可能遇到的事情,如果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跟不上,他不知道如何做价值判断,也不知道如何做意识形态的过滤。

 

因此,她认为,要综合考虑到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调整刑责年龄不是简单拍脑袋的事,不是看到某个恶性事件,就觉得应该就降到13岁了,还是要慎重考虑。

 

去年全国两会时,方燕还持赞成降低刑责年龄的观点,经过一年调研,她的观点开始转变,“我原有的想法动摇了,为什么?一个就是低龄化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在整个未成年人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客观讲还是不占大多数,不具有普遍性;第二个,这些孩子为什么暴力犯罪?家庭环境、学校教育以及社会、网络等,带给了这些孩子什么?这些孩子是不是也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整体缺失的一个恶果?我们是不是也应该承担责任?”

 

建议1:激活收容教养制度 加强帮教矫正

 

对刑责年龄是否降低的争议,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法律对低龄暴力犯罪“无计可施”的窘境,在“一放了之”与“一罚了之”中间存在空白地带。

 

针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候,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陈海仪表示,责令管教后续没有跟踪监管、更没有矫治,没有反馈、测评。建立少年司法矫教替代制度,就是在公安机关确定责令管教之后,将他移交给司法部门。

 

关于矫教方式,参照社区矫正法予以实施,对该部分未成年人进行社区(含居家以及就学)强制矫教,可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并且,一定要让他的父母清楚自己的管教责任,进行强制亲职教育。明确教育内容和时长,定期学习如何对孩子进行有效沟通和正确管教。

 

方燕认为,应该激活收容教养制度。“随着2014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收容教养制度饱受诟病和争议,在实际运行中日渐式微。收容教养存在缺乏具体法律依据、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和期限不明确等实体问题;审批程序不公开、缺乏救济等程序问题;以及执行场所混乱、执行方式单一等执行问题。”

 

她建议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继续保留收容教养制度并加以完善,做出立法解释使其具有法律依据,在审理和决定程序上实现司法化,在执行上改变执行方式和统一执行场所,使收容教养制度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和实践的需要。

 

在致公党中央的提案中,也提及激活违法涉罪未成年人的专门教育及收容教养机制,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帮教矫正。设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集中资源、因人施矫地开展工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分类管理。

 

建议2:对涉罪未成年人家长进行亲职教育

 

“未成年人涉罪是一个社会学问题,也是一个心理学问题,更是一个医学问题,同样也是一个犯罪学问题。”陈海仪说,所以孩子出问题了,我们更应理解为是一种病,而不是一种罪,所以叫做罪错少年,而不是一种犯罪。

 

接受采访的代表们都提及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因素影响。

 

陈海仪表示,对涉罪未成年人在进行庭前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的时候,我们也会觉得孩子挺可怜,因为他处于不正常的成长环境中。“你试想一下,一棵树苗,整天不给它浇水,绝不可能长得枝繁叶茂。”

 

对于涉罪低龄青少年,陈海仪认为应该完善亲职教育的规定,建立违法涉罪未成年人家长的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办案机关在对未成年人作出处理的同时,一并决定强制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限的亲职教育。“需要让家长付出成本,没有切实的‘疼’就会缺乏制约。 ”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方燕认为,家长要承担孩子进行法制教育的职责。“既然当了父母,就要承担起父母的法定职责,包括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性教育、生命教育等。”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也表示,家长也要“持证上岗”。孩子在不同的阶段,家长要进行不同的教育。“家长也要在不同阶段不断学习,这个证也要升级。”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