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但该类案件存在“发现难”的困境。日前,最高检与国家监委、公安部等9部门会签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对报告义务主体、应当报告情形以及追责机制做了规定。


包括:侵害未成年人“疑似”情形也要报告;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立即接受;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各级监察委员会将进行问责。


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同比增长24.2%


记者了解到,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4.76万人、5.07万人、6.29万人,后两年同比分别增长6.8%、24.2%。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司法办案发现,案件发现不及时,严重影响了打击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


“一方面,这类案件往往发生在家庭和学校、培训机构、宾馆、娱乐场所等内部场所、封闭环境,外人很难发现。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自护意识、能力还不强,不少孩子遭受侵害后不敢、不愿甚至不知道寻求帮助。”


史卫忠称,上述原因也导致一些未成年人多次被侵害,有的遭受侵害甚至持续几年的时间。同时,有些案件后来即使被发现,由于时过境迁,给侦查取证、打击犯罪带来很大困难,有的甚至因为证据灭失,让犯罪分子得以逃避应有惩罚。


侵害未成年人“疑似”情形也要报告


此次,9部门联合建立强制报告制度,为的是在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线索,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司法救助等工作。


《意见》明确了报告义务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


同时,又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明确为,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单位、企业、组织,如教育、医疗、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旅店、宾馆,居(村)民委员会等。


此外,《意见》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九类应当报告情形,对于发现这些情形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要求,发现“疑似”情形的也要报告。


比如,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等。


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


记者注意到,此前不少专家学者反映,侵害儿童案件证据容易灭失,未成年人不了解证据保存的重要性,导致没有及时保存下证据,以及低龄儿童的证言采信问题,在实践中会导致“立案难”的情形。


此次,《意见》明确,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并且,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立案。


报告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意见》还规定在报告、处置过程中注意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提供救助;对于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发现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代未成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私自传播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存在报告义务主体担心遭受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的情况。


《意见》中规定,对因报告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和个人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及时报案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应当予以奖励。相关部门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监委依法问责


实践中,存在发现侵害案件瞒报、大事化小的情况。强制报告如何切实落实?此次《意见》还规定了对强制报告制度监督和追责的情形。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并且,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监察委员会依法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史卫忠表示,这些凸显了制度的“强制性”,从而有效保障制度得以落实,以发挥在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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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处理瞒报行为的典型案例


此次,最高检还同时对外发布了5个强制报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严肃处理瞒报行为的案例。


2018年3月17日上午,某中学保安陆某某在保安室以亲嘴等方式对苏某某(女,14岁)进行猥亵。3月19日下午,又以看其饲养的小动物为诱饵,将苏某某从学校保安室带至其住宿的工棚内,以压身、摸胸等方式进行强制猥亵。


3月20日上午,苏某某将被性侵一事反映给学校老师。后苏某某姐姐、陆某某和老师三方在学校内签订协议,约定由陆某某所在劳务公司代为赔偿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家属就此了结此事,不再追究陆某某责任。


3月21日,苏某某得知此协议后表示不满,要求追究陆某某法律责任,遂拨打电话报警,本案由此案发。


2019年1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对被告人陆某某提起公诉,并从严提出量刑建议。陆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被学校开除。


杭州萧山区检察院还制发检察建议,并督促涉案学校落实整改,对隐瞒不报的涉事教师严肃批评教育,并暂停对其评先评优、提职晋级,同时要求全校教职员工尤其是班主任,严格落实报告责任。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