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7月28日,记者从人社部获悉,《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改革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同时,不简单把论文、专利、承担项目、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等作为限制性条件。

 

高校教师职称怎么设置?

——设4个级别;教授三年不给本(专)科生上课要转出职称

 

按照改革意见,保持高校教师现有岗位类别总体不变,一般设有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型。适应新时代教师队伍发展的需要,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设置新的岗位类别。

 

高校教师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改革。

 

据同时征求意见的《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要求,讲师职称须“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教授、副教授的职称同时明确了“教学科研型”和“教学为主型”两类的要求。如“教学为主型”的教授职称就要求,需讲授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课程,担任过主干课程的系统讲授工作,教学水平高超。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等。

 

对于教授的学历等要求,评价标准明确,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记者注意到,这次指导意见还特别提到了“教授”的退出机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考核评价周期,聘期考核与其他考核相互结合,并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考核周期,合理使用考核结果,完善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严格执行教授为本科生(专科生)授课制度,连续三年不承担本科(专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转出教师职称系列。

 

谁来评?如何监督?

——下放职称评审权至高校;违反评审纪律的党政领导要按规定处理

 

此次意见提出下放职称评审权。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高校自主制定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评审文件,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职称评审办法应包括教师评价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委员会人员构成规则、议事规则、回避制度等内容。高校制定的教师评价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可结合实际明确破格条件。

 

在监管方面,意见明确,加强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管,开展业务指导,搭建平台,优化服务,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提供支持。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并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

 

同时,意见还提出完善信用和惩处机制。建立申报教师、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诚信承诺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申报教师职称评审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利益冲突回避、动态调整、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党政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高校职称如何评价?

——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鼓励采取灵活评价方式

 

按照分类分层评价的要求,结合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别,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科技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评价标准。

 

意见还专门提出,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结合学科特点,探索项目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工程方案、教案、著作、论文等多种成果形式。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注重质量评价,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建立并实施有利于教师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

 

在评价方式上,鼓励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同行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灵活评价方式,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健全完善外部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针对性。

 

同时,引导教师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注重工作实绩,其工作成果不简单以发表论文、获得奖项等进行比较评价。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以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在严把程序的前提下,可制定较为灵活的评价标准,畅通人才发展通道。

 

职称评价标准有何变化?

——职称申报不设置填写人才“帽子”栏目,入选人才计划与职称评定不得直接挂钩

 

对于评价标准,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高校应加强教学质量评价,把课堂教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严格教学工作量,强化教学考核要求,提高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在评审中的比重。突出教书育人实绩,注重对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的评价。

 

同时,按照中央职称改革的相关精神,此次对于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审,意见又进一步明确,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帽子”、唯论文、唯项目等倾向。

 

意见中说,不简单把论文、专利、承担项目、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等作为限制性条件。逐步规范学术论文指标,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等仅作为评价参考,不以SCI(科学引文索引)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对国内和国外期刊发表论文要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发表。

 

同时,指导意见还强调,不得简单规定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等条件。不得将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职称申报材料不得设置填写人才“帽子”称号栏目,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做法。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陈思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