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0年9月25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孟祥久受贿、挪用公款、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孟祥久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七十万元;对查扣在案的孟祥久受贿、贪污违法所得予以收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孟祥久利用担任吉林省舒兰市委书记、吉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吉林省粮食局副局长、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安排工作、岗位调整、职位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00余万元。
2014年11月,被告人孟祥久利用担任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公款人民币1340万元出借给个人,至今未归还。


200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孟祥久利用担任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招待费、会议费、药费等名义在吉粮集团报销个人及家庭消费支出,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71万余元。


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孟祥久利用担任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违规让吉粮集团及吉粮集团下属企业对外担保、擅自同意吉粮集团股东改变增资方式致使国有资本丧失相对控股地位,致使吉粮集团进行破产清算,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祥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孟祥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返大部分赃款,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彭启航

来源: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孟祥久受贿、挪用公款、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