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吴娇颖)近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至2020年11月19日。

 

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在此次修法中被高度重视,草案新增多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报告相关规定,明确要防范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传播、扩散。禁止食用及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等行为终写入保护法,相应处罚加码。

 

在增加禁食规定、扩大保护范围的同时,草案也提出了野生动物可用于人工繁育和列入畜禽目录的条件,对此,多位专家向新京报记者表示,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管理必须十分谨慎,保护与利用的尺度仍待厘清。

 

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纳入立法原则

 

公共卫生风险防范,在修订草案中多次被提及。为此,草案新增了多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报告等相关规定。

 

例如,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内容中,就新增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及其分布情况。在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 报等工作的分工中 ,新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并明确要防范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传播、扩散。

 

草案还新增规定,相关从业人员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可能引起人体或者动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发现上述情况或者接到相关从业人员报告, 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兽医主管部门通报,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此外,草案明确,国家也将加强对野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管理。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认为,将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纳入立法原则,并把全国人大关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细化为便于执行的具体规定,是此次法规修改最大的亮点。

 

“据世卫组织统计,60%人类新发传染病来自动物,其中70%以上又来自野生动物。因此,防范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的暴发和扩散,是此次法律修订的一个重点。”孙全辉也指出,任何人与野生动物的接触,客观上都会增加野生动物带来的公共卫生风险,对野生动物养殖行业的监管更要加强,并制定完备的检验检疫标准。

 

明确全面禁食野生动物 处罚加码

 

今年2月,全国人大出台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此后,全国数十个省份相继出台“禁野令”,《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呼声愈烈。

 

此次公布的修订草案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相应地,新法也首次明确了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处罚,并针对以食用为目的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加码。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及“三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草案新规定,有关违法信息将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而针对违法食用、猎捕野生动物等行为的处罚,则修改为先罚款,再按猎获物加码。

 

以食用为目的或通过其他违法手段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原来的“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猎获物的并处列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猎捕“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处罚上限也由一万元升至二万元,有猎获物的改为处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此外,草案新增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猎获物的并处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前,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按野生动价值倍数论罚,如果交易尚未发生,或者针对一些禁止交易或没有市场定价的野生动物及制品,可能出现罚款数额的难以确定或者针对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差异。而直接以罚款金额论罚,比较具有可操作性,但一般罚款金额会有最低罚款额和最高罚款额的区间差,需要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加大处罚力度,有利于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也有利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领域乱象的治理。”孙全辉说。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仍存争议

 

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是否应该全面禁止食用和养殖,也是今年以来围绕野生动物展开讨论的焦点话题。

 

不少专家提出,鉴于目前借人工繁育之名“洗白”野外猎捕的无尽乱象,市场几乎无法辨别野生和驯养,且任何野生动物都有可能带来公共安全风险,应该全面取缔以商业利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但另一种声音认为,全面禁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规定执行难度大,也会对正规养殖群体造成“误伤”,应该尊重真正合法的野生动物养殖企业。

 

此次草案提出,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 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经审批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并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

 

对于这一条款,孙全辉表示担忧,“这意味着,商业机构也可以申请人工繁育许可证,野生动物可以用于经营利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不利于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还列出了可以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进行养殖的门槛,即:经过驯化,具有稳定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经形成疫病防控体系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

 

“这里可能出现的争议是,有些物种确实具备这几个条件,但是它究竟是野生种群还是人工繁育种群,很难区分。”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表示,这就可能导致将野生物种洗白成合法驯养物种以及走私贩卖等违法行为的产生,成为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灰色地带。

 

“从人类进化发展的历史来看,畜禽才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必须依赖的动物。只有当动物的表型、基因、行为都产生了变化,意味着它们产生了适应于与人类接触及人工饲养环境的特征,可以区别于野外物种,才能不再被称为野生动物,而是被当作家养动物对待,养殖和利用才会不再有争议。”孙全辉指出,当前,野生动物的保护状况整体上不容乐观,把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列入《国家遗传资源目录》管理必须十分谨慎。

 

他建议,相关部门考虑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纳入《目录》时,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人类养殖时间较长,其表型、基因和行为都与野外种群存在显著差异;二是必须满足公共卫生和防疫要求,建立完备的检验检疫制度和行业标准。

 

保护与利用的尺度有待厘清

 

此前,不少专家呼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30年未有调整,导致许多珍稀物种未能得到有效保护,濒临灭绝,亟须进行更新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此次草案针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出,在“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后新增“也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同时,对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也参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动态调整。对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提出每五年动态调整的机制。对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范围和具体管理,相关部门可根据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需要,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但另一方面,在落实全面禁食的决定并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同时,法律也规定一些野生动物可猎捕和利用的情形。

 

根据草案,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

 

“野生动物不能成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应当服从野生动物保护的大局,要尽量减少例外情况。”孙全辉建议,除了科学研究、教育展示以及物种保护等公益目的,法律应当严格禁止对物种保护和野生动物构成威胁和伤害的经营利用活动。

 

他指出,这些利用违背了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法宗旨,也不是现代人类社会所必须的,而是在商业利益驱动下将野生动物商品化的结果,其后果是推高了市场和消费者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需求,增加了政府监管和执法的成本,而这种需求又会导致更多野外种群被偷猎。“被作为商品的野生动物的最大卖点就是‘野生’,因而来自野外的个体比人工繁育的个体对消费者更具有吸引力。”

 

马勇则表示,近年来野生动物保护领域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严重不足,人工繁育许可证、猎捕证等如何取得、怎么审批,都是系统内封闭式的,审批制度及流程应该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避免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

 

地方政府及多部门监管职责明确

 

在关于野生动物管理的讨论中,多位代表和专家指出,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机构职能亟待厘清。

 

杨朝霞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主管单位的林草部门,既是产业促进部门又是基于生态资源保护的监管部门,“这本身存在结构性矛盾”。

 

“而且,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职责在农业渔政部门,动物检疫的职责也在农业部门,对非法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监管权在公安部门,野生动物通过运输进入市场后又涉及运输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他指出,对于兼具环境、资源和生态多重属性的野生动物来说,无法简单归属于某一单个部门来解决,这意味着,在监管中,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联动。

 

此次草案新提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各 级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寄递、携带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国家建立由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 、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大对野生动物重大违法案件的联合执法力度,建立联合查办督办制度。

 

孙全辉表示,具体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并写入法规,有利于理顺野生动物管理,加强各部门工作协调,对保护工作来说无疑是有益的。

 

新京报记者 吴娇颖

编辑 陈思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