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针对媒体报道林州市民警郭增喜摔婴仅被关禁闭15天的消息,林州当地决定展开调查,涉事民警郭增喜已被当地警方依法刑拘。

  民警摔婴案被雪藏了一月,当地才迫于舆论压力“依法处理”。人们不禁要问,倘若此事不被曝光,所谓的“依法处理”,会不会遥遥无期?

  我们得感谢林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翟建周,如果他不在人大常务会议上痛批民警酒后抢人孩子、当街摔在地上,这个消息也不会传出来,也不会有后来的当地人大一名副主任向记者的爆料,以及当地人大重要领导给几家京城媒体记者发短信披露此事的种种后续。

  对身边不公不义的现象不沉默,勇敢揭开地方吏治之丑,林州这几位人大领导的勇气和良知无疑值得敬佩。不过也要看到,作为地方人大的领导,为何没能通过法律赋予人大的种种权力,对“民警摔婴案”依法进行监督,而只能充当爆料人的角色,向媒体求助?

  要知道,按照法律,地方人大是地方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法律也赋予人大机关诸如约见官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一系列权力。具体到“民警摔婴案”,公安局长由人大任免,民警犯下重大罪行,公安机关却一味袒护,以家法代替国法处置,这时候,地方人大完全可以依照程序,请林州公安局长到人大接受质询,要求纠正并追责。如果林州公安局长不予理会,人大可以投票罢免他,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亲自介入调查。

  可见,对于公权部门违法滥权,如果地方人大能把手中权力用足、用好,其所采取的每一个法律手段,威慑力和影响力要远远超过媒体曝光。然而,手握重权的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何会显得无奈呢?

  这暴露出当下一些地方民主监督的不足。由于种种原因,地方人大对于政府部门的监督,多体现在一些程序性监督上,而个案性的、实质性的监督,则不多见。在少数官员思维里,人大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依法履职,被认为是“作对”、“找茬”;一些人大官员,本着“和为贵”,也不愿意轻易得罪人,采取一些“针锋相对”的刚性监督手段;加之现有的法律对于质询等刚性监督手段的规定还不够细化,这些,都影响到人大监督权力的施展。

  这些年来,一些地方公权部门及其人员违法滥权,三公消费开支居高不下,以及暴力强拆等问题,屡屡引起社会关注,但这些问题,很少是地方人大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即便这些问题被媒体曝光后,也很少看到地方人大能进一步跟进,问责政府部门,捍卫公众权益,这无疑是一个缺憾。

  “民警摔婴案”中,媒体曝光,当地“依法处理”,这是当前许多公共事件一贯的处理模式。媒体的力量逐渐生长,对一些公权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起到了一定制衡作用。这是人们所乐见的,但同时,公众更希望,地方人大作为民主监督的中坚,在一些公共事件中也能现身,积极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当好公众利益的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