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针对当下的司法积弊,提出、重申了一系列防范冤案的措施。这也可看作在落实三中全会《决定》中“建设法治中国”的措施。

  此次《意见》规定,将“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口供,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有媒体认为这是“突破”所在。其实,去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就对排除非法证据有了更高的要求;在最高法推出的配套司法解释中,已将“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明确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其实,现在最需要做的不是对现有法律的“突破”,而是坚守法律。法官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面对行政长官、法官领导、访民上访、地方“维稳”的压力,真正坚持疑罪从无、坚持独立审判,才能杜绝冤假错案。这恐怕才是最高法《意见》的主旨所在。

  因而,更加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规定: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留有余地”的判决,正是这些年的司法积弊,也酿成了很多冤案。

  比如,张氏叔侄冤案中,警方并没掌握充分的有罪证据,甚至根本没有找到痕迹物证。依无罪推定原则,若证据不足或有疑点,则不能定罪,是谓“疑罪从无”。但法院在压力之下,作出“留有余地”判决:死刑变死缓、无期变有期……之前的赵作海冤案也是如此。更多的证据不足的案件,往往进入上诉-发回重审的死循环,上级下级法院之间来回拉抽屉,案件延宕多年,法官却不愿意顶住压力坚持“疑罪从无”作出无罪判决。

  今年上半年,在叔侄冤案曝光后,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曾对此有过深刻反思:“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他提出:对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不能再搞“疑罪从轻”、“疑罪从挂”那一套;关键看法官“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于坚持原则”。

  这次《意见》规定,法官不能因为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也从另一方面要求法官要坚持原则。此次《意见》还提出: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这避免了过去不少冤案中,审案的法官不敢判案,不审案的领导却在判案的局面。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杜绝冤案,法院无需“突破”,只需坚守——面对各方压力,法官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坚持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法官有所担当,判决才“不留余地”,《刑事诉讼法》里规定的公民权利,才会不打折扣地还给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