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昨日,《湖南日报》刊文称,湖南民主法治指标实现程度达到96.6%,引起舆论关注。按照湖南方面的说法,他们根据国家统计局监测全面小康6大类23项指标测算,2012年湖南全面小康实现程度达到了85.9%,民主法治指标实现程度较高,达到96.6%。

  一个省的民主法治的实现程度竟然达到了96.6%,这确实令公众感到有些诧异。尤记得,2012年8月3日,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消息一出,舆论哗然。唐慧劳教案虽是个案,但如此明显违背司法公平正义的个案,恰恰也从侧面反映一个省的法治水平。在这样的背景下,去年湖南的民主法治水平得到96.6%的高分,恐难以令公众信服。

  其实,这事也不全是湖南统计部门的错谬。96.6%是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指标统计出来的。资料显示,2008年6月国家统计局正式印发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方案》,方案中的指标体系由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活质量、民主法制等6个方面23项指标组成。

  2011年12月,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统计监测报告(2011)》,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民主法制的实现程度达到了93.6%。这个数据或许也和公众的直观印象,有不少距离。

  首先要指出,湖南现在发布的说法,“民主法制”变成了“民主法治”。“法治”和“法制”是两个概念,以偷换概念为基础的统计显然不科学。另外,不得不说的是,国家统计局原来的“民主法制”指标,本身也过于简单,不科学。

  据报道,按照统计局报告,“民主法制”包括公民自身民主权利满意度和社会安全指数两项监测指标。公民自身民主权利满意度是一项主观性指标,其数据通过抽样调查取得。而社会安全指数覆盖了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生活安全、生产安全等变化情况。

  由此可见,在这一指标中,“民主”一环过于依靠主观,而不能客观反映我国近年来在民主制度建设、公民权利保障方面,取得的进步。“法制”一环的指标设计,则将法制曲解为“治安”等安全概念,这个指标既不能反映法治政府的建设,和司法公正无关,也无法呈现民众法治观念的增强。

  可以想见的是,唐慧在2012年遭受的司法不公,很难反映进这样一个统计指标中,唐慧在2013年得到司法的公正对待,同样也不可能为今年湖南“民主法治”指标做出贡献。本届三中全会在民主与法治建设方面均做出重要改革部署,统计部门如果不对统计指标进行修改,恐怕在未来也难以客观、真实反映我国在民主法治建设方面所取得的突破。

  一个国家、地区的民主法治水平,并非不能用统计指标量化进行考察,关键是用什么样的统计指标来进行量化衡量。

  □新京报评论员 于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