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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说法

  尽管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赋予了惩治老赖的合法手段和途径,但是实践中交由公安侦查、检察院公诉的案例少之又少,或许这正是老赖赖以生存的土壤。

  近日,陕西省石泉县法院、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先后为失信被执行人定制手机彩铃服务,以促其尽快履约的信息,引起公众极大的关注。彩铃内容为:“你拨打的机主已被××人民法院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请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这种看似有“奇效”的手段,却引来了很大的争议。

  对老赖应精准打击

  从情感上来讲,当下老赖现象的普遍存在,着实令人痛恨。但以法律思维来看,在惩治老赖时试行“通讯限制”,石泉县法院甚至将虽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尚未纳入失信的被执行人也列入限制之列,显然于法无据,应属司法乱作为。

  单从彩铃内容上讲,首先,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还未纳入失信的被执行人,此时尚不能确认为“老赖”;其次,即便是对于已被纳入失信的被执行人,也应当依法予以惩治,而给其拨打电话的人没有任何的法定甚至道德义务予以“督促”。如果司法手段以破坏老赖的交际圈及朋友关系为代价,则社会危害性或许远大于老赖的“赖皮行为”本身。

  民事领域的交易活动属于公民自主选择、意思自治的范畴,某种意义上选择与他人发生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自冒风险的行为。如果一方违约,使得另一方蒙受损失,如果不提起司法救济程序,相关机关根本无权介入,但会把这种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如果违约方涉嫌虚假宣传甚至诈骗,则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基于法治精神,即便一方提起了司法救济途径,并取得胜诉,但如果败诉方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也只能止步于此。

  法院不应把所有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都视为“老赖”,真正的“老赖”应是那些有履行能力还故意拖欠债务、藐视司法判决的人。对确无履行能力的人,应区别对待。

  为惩治老赖,最高院早前的相关司法解释专门建立了一套信息采集、曝光和惩治措施,还设计了一套多部门联动惩处机制,涉及30多个领域。施行以来,截至今年2月,各级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73.4万例,采取信用惩戒措施838.6万人次,力度显然不小,但失信名单库中的人数仍与日俱增,甚至还产生了诸多新的经济、社会问题。因此,新修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还作出了如此要求:“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没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老赖执行难,难在司法不作为

  对于老赖,限制其高消费可以理解,但通信自由是其基本权利。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授权以及法定程序采取相应的措施外,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公民自主地与他人进行交流的通信自由的权利。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全国人大、最高院也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性以及实体和程序处理都作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可见,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赋予了惩治老赖的合法手段和途径,但是实践中交由公安侦查、检察院公诉的案例少之又少,或许这正是老赖赖以生存的土壤。

  执行难的根源,一定程度上在于司法不作为,而平时将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力弃而不用,现在一旦较真,就走了样,这种司法任性应当及时刹住。

  □张新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