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

  鼓励低保者参与劳动应采取合理的方式,而不宜采取强制劳动等一刀切的简单方式。

  近日,浙江省政府正式发布省政府令,公布修订后的《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该办法指出,有劳动能力但无理由不参加劳动者将不能获得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持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和扶贫攻坚都有重要意义。早在400多年前,英国颁布《伊丽莎白济贫法》,建立了全世界第一个社会救助制度。当时,社会救助与劳动的关系就被广泛讨论。

  低保与劳动间并不存在强制关系

  我国低保制度建立以来,这组关系也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浙江出台上述规定之后,有关低保与劳动的关系问题再次被关注。我认为,低保制度应当鼓励享受低保者劳动自救,通过自身的劳动来改善贫困状况,但却不宜强制低保户进行劳动。

  首先,从低保的法理基础和历史发展来看,国民获得低保,得到国家救助的权利是基本国民权,不应当以强制劳动为条件。全球第一部社会救助法律,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的颁布被称为“从慈悲走向正义”的重大社会进步。英国著名的福利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指出,“在1000人中,100人从事生产劳动,200人从事对外贸易,400人从事服务行业,200人从事社会公务,剩下最后100人即使不工作,也不应被饿死或处以绞刑,应该供应他们所需要的食物,哪怕是降低其他人食物的数量和质量。”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低保就是“免费的午餐”。在英国,最早的救助机构被称为“习艺所”,即获得救济必须以劳动或学习技能为条件,但之后转变为“救济所”,不再要求强制劳动。由此可见,现代的社会救助制度对于国民而言是应有的权利,对于政府而言则是应尽的义务。

  低保应鼓励有劳动能力者自食其力

  其次,低保应当鼓励有劳动能力者自食其力、劳动脱贫,防止贫困陷阱的出现。前不久,有官员指出,“脱贫攻坚千难万难,最难的是其中有一些贫困群众‘不怕穷’。”这说明,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了“贫困陷阱”现象。

  所谓贫困陷阱,就是指享受低保者因为得到各项救助,其实际生活水平要高于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从而导致社会救助对就业的逆向激励,使人们就业动力下降。虽然我国的低保制度明确规定低保标准应当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由于附加在低保上的其他专项救助仍然较多,因此我国低保制度的主要矛盾正在经历从保障不足向保障不足与贫困陷阱并存的转变。

  此前,受经济发展水平和总体财力的制约,低保制度的主要问题是“应当得到救助的人未得到低保”,但随着财力的增长和救助目标瞄准机制的缺陷,“不应得到救助的人得到了低保”这样的问题开始凸显。因此,强化低保户认定过程中劳动能力的审查,积极为低保户创造就业条件,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鼓励其通过劳动改善生活很有必要。

  救助与就业并非不可兼容

  最后,鼓励低保者参与劳动应采取合理的方式,而不宜采取强制劳动等一刀切的简单方式。我国在实施低保制度早期,部分地区为了确保低保户确实处于无工作的状态,曾采取过临时通知低保户进行义务劳动等措施,这种做法其实是将救助权与劳动权对立,反而不利于低保户积极参与劳动。

  在部分发达国家的社会救助政策中,对于救助者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在收入核算的时候会进行一定程度的豁免,从而使低保者仍然可以获得一定额度的救助,而不至于一有工作就失去救助。这种做法使得救助与就业实现了兼容,恰恰可以鼓励低保者积极寻找工作,提高就业技能,从而逐步实现自力更生。而我国部分地区在进行家计调查时,对于有劳动能力而实际并未就业的低保申请者,则会计算一定的“视同收入”,即假设其有一定的劳动收入,反而不利于鼓励低保者主动就业。

  总之,低保制度是维持国民最低生活、保障国民生存权的重要制度安排,我们应当鼓励有劳动能力者自食其力,但对于确实无劳动能力或因各种原因暂未就业者,更应通过社会救助制度维持其基本生活,让每个人都有尊严地生活下去。

  □鲁全(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