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为汤兰兰,图片来自澎湃新闻

  这两天“汤兰兰被性侵”案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2008年10月,当时年仅14岁的汤兰兰向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警方写了一封举报信,称其从7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最终11人获刑,罪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其父母还被判强迫卖淫罪。

  这起骇人听闻的案件,因为主要证据的缺乏,使案件显得如此模糊、暖昧和诡异,特别是此案严重缺乏足以认证犯罪事实的物证,主要是依赖于受害人指控。

  目前,众多被告人都在申诉喊冤,1月30日最高检两位工作人员约见了该案律师及两位当事人。

  众所周知,对于未成年人的性侵,特别是对幼女的性侵,很多是熟人作案,犯罪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等特征,取证、调查工作的难度很大。

  但是,“无罪推定”是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为保护未成年人也不能在证据标准上打折扣。汤兰兰指控了这么多人,对她实施强奸轮奸,证据在哪里?

  一般来说,对于幼女强奸案件客观证据主要有:法医鉴定(有处女膜是否破裂的检查和精液鉴定证据),还有撕扯过的衣服、身体抓痕等;如果是熟人作案,时代较久的话,也可能拿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隐私部位及特别特征的描述,作为客观证据,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汤兰兰交给当地警方的举报信。图片来自澎湃新闻

  但遗憾的是,报道显示,本案中很多对案件的指控都非常模糊,笼统。比如只能说是发案时间确定为“二零零几年春(夏、秋、冬)的一天”,两名被告甚至是“零口供”,但是法院仍以“被害人指控、同案人供述相互印证”定罪。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特别是作为本案定罪客观证据的汤兰兰“怀孕”B超单,也出现阴阳两份——标明“王兰兰”、年龄“17岁”的两份B超单,为同一天做出,检查医师是同一人。而结果却截然相反:一个显示怀孕,一个显示没怀孕。这是怎么回事?

  还需追问的是,在这起离奇的未成年少女举报父亲、爷爷等强奸自己的案件中,汤兰兰的所谓“干爸”“干妈”到底起的什么作用?

  从一开始,汤兰兰写举报信就明说“为了能让我干妈、干爸为我申冤”,当地警方的询问笔录作为“监护人”签名的也是干妈李忠云;带其做流产手术,留下阴阳两份B超单的还是“干妈”。

  “干妈”在这起案件中起的作用,如此之大?当地警方有没有认真详细询问过“干妈”,并固定为客观证据?

  ▲当地派出所提供的汤玉(汤兰兰)户籍信息。图片来自澎湃新闻

  值得关注的是,被判决载入的法医鉴定意见为汤兰兰“有过多次性行为”,“不能排除有妊娠后流产、引产史”。

  如果这份鉴定意见是没有问题的,对于当时只有14岁的汤兰兰来说,她肯定是有被性侵的(而且很可能是在她不满14周岁),但性侵者是谁?有没有后来指控的那么多?或者说,有没有谁在利用她的受害者身份搞敲诈、诬陷?

  这起牵涉到11人获刑,甚至汤兰兰爷爷背着强奸孙女的恶名死在牢狱中的案件,不应该在一片证据模糊中走完司法程序。

  针对幼女的奸淫案,必须将实施兽行者绳之以法,但是前提是要把案子办成铁案,要坐实客观证据。

  眼下,一方面是要找到已经改了名、迁了户口的汤兰兰,另外有必要让本案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诊断此前的审判是否存在问题。

  韩国电影《素媛》让我们认识性侵幼女的危害之大,另一部丹麦电影《狩猎》则让我们认识到了办理涉及性侵幼女的案件,必须坐实证据,否则的话也会酿成人间悲剧。

  文 | 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