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即便是最高法的再审决定,也不是最后的审判结果。不过,最高法基于事实和证据,作出再审决定,要求再审,说明原审判决可能存在重大“瑕疵”。

  一纸决定,让一起13年前的案件重回人们的视线。

  今年29岁的张志超,获刑前是山东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2005年2月,他被警方认为在教学楼洗刷间强奸并杀死一名同校女生。次年,山东临沂中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经过将近7年申诉,近日,这起奸杀案获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新京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17年11月16日,该院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张志超强奸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某超对其包庇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省高院再审该案。

  在陆续有重大冤案被平反的背景下,这份饱经辗转的再审决定书,的确很能让人产生一种即将“平冤”的感觉,或是又一次迟来的正义。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法对各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但是,即便是最高法的再审决定,也不是最后的审判结果。换而言之,对于13年前的这起中学生奸杀案,是不是冤案、能否翻案,还需要根据被指令再审的山东省高院判决而定。

  不过,最高法基于事实和证据,作出再审决定,要求指定再审,说明原审判决可能存在重大“瑕疵”。

  众所周知,在法律上,决定一份判决的是两大要素,一是查明的事实、证据,二是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法律规定的适用,如今已经很少出现“张冠李戴”,故而很难被“反转”。往往容易出纰漏的,就是事实和证据。如果法庭认定的事实证据,达不到刑诉法162条确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便只能做出“无罪判决”,这也包括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其实,从一些媒体梳理的情况看,此案已隐现事实和证据上的若干“瑕疵”。比如,侦查机关未曾就尸检和警方认定的作案现场中的表皮细胞、毛发、指纹等进行提取和鉴定,且还存在作案时间、地点存疑,证言或供述相互矛盾等疑问。

  又如,法院认为,张志超作有罪供述时所述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晓,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可是,就此前曾纠正的冤案来看,一些申诉人恰恰是当年有罪供述与“案情”高度相似,这些口供本身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排除。

  如果,确如律师所称,张志超在侦查阶段还遭遇刑讯逼供,那么作为“毒树之果”,原判决就很难经得起推敲。

  但是,回看这起案件,在张志超亲属申诉的7年中,对于这些“瑕疵”,并没有引起有关人员的足够重视。2015年5月,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工作人员表示,“案件某些细节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整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是,如果这些“瑕疵”真正影响到了证据链的最终形成,恐怕案件将很难令人信服。

  可以说,每一次最高法指令案件再审,司法机关除了审视是否存在事实不清、审理瑕疵,还需审视是否存在“疑罪从有”思维、“有罪供述”迷信等问题。一个案件背后关系一个人的人生,一个家庭的完整。个案再审,或许只能改变一个人的命运;整个司法机关风清气正,才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或是个案再审的另一层意义。

  □欧阳晨雨(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