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进一步规范再审立案标准,解决再审开庭困难,不断健全审判监督程序,才能更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

  据新华社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将进一步推进巡回区刑事申诉和再审工作,通过明确、细化刑法规则与刑事政策等措施,切实纠正冤错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强调,要提高对错案危害性的认识,重点解决再审开庭困难,以及立案标准等问题,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

  如果说,冤假错案是横亘在司法肌体上的毒瘤病灶,那么刑事申诉与再审,便是问诊把脉、扶正祛邪的医疗手段。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等,司法机关受理刑事申诉主体的申诉,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重新作出正义的审判,事关当事人的身家清白,事关司法公信力。从呼格案到聂树斌案,从三起涉产权案到张志超案,无不折射出最高司法机关强化审判监督、平冤纠错维护正义的决心意志。

  从法律上看,尽管宪法赋予了公民申诉权,刑诉法规定了申诉和再审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重要纠错功能的实现,还面临诸多瓶颈,特别是再审开庭困难,更让纠正错案举步维艰。如果冤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对原审判决裁定不服,连再审程序的第一步都无法迈出,又何以能平冤纠错呢?翻看报道,曾有一些冤假错案尽管“漏洞百出”,却申诉无门、迟延多时,直到真凶现身,方才“峰回路转”。

  为何出现“再审开庭难”?从主观上看,的确有重视不足的问题。一些职能机关和办案人员,未能处理好刑法目的与刑事政策、纠正裁判错误与维护司法权威等重要关系,尤其是没有真正树牢“疑罪从无”法治理念,把生效判决视为不容撬动的“铁案”,对冤案当事人申诉“掣肘多有”,人为关死了再审开庭之门。但从客观上看,这种尴尬的局面,更与刑法规则与刑事政策不够明确、细化,立案制度不够健全等密不可分。

  譬如,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出台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明确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等9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问题是,举证难度的“升级”,对于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原案当事人并不容易。由法院审查把握“可能推翻”,也缺乏具体明晰的标准。由此,导致了一些当事人诉诸信访、媒体等非司法渠道,曲线实现再审立案的目标。

  作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派出机构的巡回法庭,在审级上等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效力也等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此番“发声”,将推进新时代刑事申诉及再审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解决再审开庭困难及立案标准等问题上,在明确和细化刑法规则与刑事政策等方面“破冰”,便于为各级人民法院指导借鉴,更释放出深化司法改革、纠正冤错案件的强烈讯号。

  从长远看,还应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通过国家立法和司法解释“准立法”,进一步规范再审立案标准等,不断健全审判监督程序,更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让平冤之路畅通无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