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说法

  大数据精准营销某些时候沦为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帮凶,这也意味着,法律和监管要与时俱进,不能再继续缺位。

  据科技日报报道,有网友爆料,作为某网站的“熟客”,却受到“价格歧视”,比普通用户承担了更高的费用。该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很多网友通过对比才发现,自己也深陷“杀熟”陷阱之中。

  从技术角度讲,网络平台通过大数据技术的采集处理,针对每个用户的以往选择、使用偏好、个人信息等数据,做出相应的“用户画像”,以提升消费服务的效率和用户满意度。平台获取用户行为和偏好信息的渠道,就是通过cookie等技术手段,不断采集用户的大数据,然后通过特定算法达到商业目的。

  从技术初衷来说,大数据背景下的个性化服务本是平台和用户双赢的效果。一方面,用户可以享受到高效服务;另一方面,平台和商家能够通过数据反馈提高服务层次,甚至可以预判消费偏好获取其他利益,例如,商业信息的精准个性化投放等。

  不过,大数据技术在电子商务营销实践中却时常走了样,逐渐沦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帮凶。

  首先,利用数据采集和分析功能实施价格歧视。以移动端APP为例,应用程序不仅采集与服务相关的信息,而且还会侦测用户手机其他APP使用频率。这看似无所谓的搜集行为,却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必经之路。当平台发现某位消费者长期以来只使用某款网络服务时,这就说明该用户正在失去价格比较的能力。贵与不贵,全在比较,传统商家不太敢欺骗消费者的原因,就在于无法确切得知消费者是否会向其他商家询价。大数据时代的平台监测,完全可以摸清哪些消费者对价格不敏感,或者缺乏比较价格渠道,当确定之后,“杀熟”就成为应有之义。

  其次,利用信息流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包括信息流广告在内的网络营销,基础都在于用户画像和偏好。传统商家的广告市场竞争激烈,很难瞒得过消费者。大数据时代,平台通过预判用户爱好,以信息推荐等方式推送哪些用户喜欢,或者应该喜欢的信息,商业因素就夹杂在这些信息之中。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被置于“信息孤岛”局面,表面看是用户自己选择想浏览的信息,实则是平台以算法推荐等方式决定用户能够看到的信息。一旦消费者被数据“孤立”,势必会落入商家与平台“勾结”的局面。缺乏全面知情权的消费者,最终也会丧失公平交易的权利。

  最后,平台经济正面临市场垄断的侵蚀。网络经济的重要特征是去中心化,不过,市场发展却是相反,越来越多垂直市场出现了寡头。在新经济形态下,网络垄断地位是大势所趋,法律并非对此有禁止性规定。但法律所严禁的是滥用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大平台与垄断价值之间就是一墙之隔。一旦形成市场垂直或横向联合的垄断,除了针对消费者量身定制的“价格歧视”以外,对中小商家也会形成“服务歧视”。在这种情形下,市场经济就会变成平台经济,最终可能演化成大平台的垄断利益。

  网络技术本身就是双刃剑,如何趋利避害才是新经济时代的重要课题。这次事件曝光出来的“价格歧视”,只是我们正在经历的网络经济弊端的冰山一角。这也意味着,法律和监管要与时俱进,不能再继续缺位。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