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别让“工伤认定难”损害劳动者权益。

  据长沙晚报报道,小芳(化名)在公司值班期间遭遇外人性侵(未遂),身心受创。公司为她向长沙市人社局申请工伤,市人社局却认为这不算工伤。近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撤销了市人社局的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涉事法院的判决无疑慰藉人心。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如果被认定为工伤,职工便可以享受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这种制度性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保障,对被医院确诊为“应激相关障碍”、遭遇“小便失禁”“精神失常”的原告小芳,无疑是及时雨。

  或许在当地人社部门看来,自己起初的认定没有什么错。《条例》中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具体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最核心的标准。小芳是去上卫生间时在配电间走道遭遇的性侵,严格来说,“卫生间”“配电间走道”未必算工作场所,“解决内急”也不是履行工作职责,故不予认定于法有据。

  问题是,这样的收紧式理解,有违公众的基本认知。一个普通劳动者不是“超人”,上卫生间、饮水进食、适当休息等,都是工作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把岗位劳动理解为,必须如螺丝钉一样纹丝不动,连人的生理需求都要排除在外,不合理也不现实。

  这类认定亦不符合工伤法规的立法精神。2010年12月修订后的《条例》,即将第14条第6项“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修改为“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不仅如此,新《条例》还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大幅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等。立法调整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全面地保障劳动者权利。

  在此立法精神的指导下,相关司法解释也出现了有利于劳动者的趋向。2014年8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详细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四种情形,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将保障区间扩大,也是为了拓展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的权利空间。

  这起案例也是当前“工伤认定难”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围绕“工伤48小时”、“履行工作职责”等字眼,有些地方、部门动辄采取收紧式理解,还有行政复议成功仍不予认定的案例,让不少劳动者很“受伤”。这也需要相关各部门基于制度化人文关怀,让正义贯穿于每个个案,积极为劳动者撑腰。

  □欧阳晨雨(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