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当司法审判“渐入佳境”,实施多年、争议颇大的枪支认定标准,也不妨论证推敲,适时修正。

  近日,济南中院在一起涉气枪刑事案件终审判决中,改判14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定他们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或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均是以“玩具枪”的认知而进行买卖、持有。而案发在7年前,此前14人中有人最高被判有期徒刑15年。

  近年来,多地出现“气枪入罪”案,因为涉嫌非法买卖、持有枪支罪,不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学生、摆摊大妈、玩具店主等,由此引发公众舆论的普遍质疑。

  济南中院这次改判,因为涉及人数比较多,引起舆论关注。法院之所以作出改判,依据的是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这个“批复”是在今年3月30日开始实施的。该“批复”明确规定,对非法买卖、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除了“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等,还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多种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回看这起案件,经鉴定,“除被告人王某持有的2支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192.6J/cm2、64.1J/cm2外”,“其他涉案枪支比动能均在1.8J/cm2至9.6J/cm2之间”。

  根据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但是,依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后者可归入“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之列。这也是相关被告人得到了“特别论处”的主要原因所在。

  而且,从刑法上看,涉枪类犯罪活动的主观方面,表现应为故意。但在这起案件中,“相关涉案人员为玩具店经营者、玩具批发经营者和枪支爱好者”,主观上均为“玩具枪”认知,也就削弱了定罪量刑的“主观恶性”。

  更为关键的是,这些涉案人员涉“枪支”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而这也是“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重要分水岭。加之,涉案人员配合办案,若干人员立功情节,根据《批复》意见从宽改判,也就理所当然了。

  其实,得到从宽处理的,并非仅有14名被告人。在这起案件中,被认定非法买卖枪支17支、持有两支较高枪口比动能枪支的王某,被判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只是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刑6个月。

  据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13起与《批复》有关的案件,多数涉案被告人被判缓刑、免刑和改判,5起案件检方决定不起诉。司法实践中“抬高枪口一寸”,“将个案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中考量”,也更符合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

  当然,也要看到的是,“气枪入罪”虽然“免刑”,却并不“免罪”。

  基于枪支认定标准并未修改,1.8 J/cm2的“红线”,不可避免地会将一些“气枪”“玩具枪”等归入枪支,这也注定了人们“动辄得咎”,即便得以法院“免刑”“从宽”,也可能会留下“案底”尾巴,王国其案、赵春华案等即是例证。

  或许,当司法审判“渐入佳境”,实施多年、争议颇大的枪支认定标准,也不妨论证推敲,适时修正。惟如此,才能最终实现公共安全与个体权利的更好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