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论道

  

  首个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制度性文件的出台,为防止国有金融资本“偏离主业”,甚至“不务主业”现象的发生划定了“红线”。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对完善我国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作出了明确的顶层设计,提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首个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制度性文件的出台,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国有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也为防止“偏离主业”,甚至“不务主业”现象的发生划定了“红线”。

  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按照规定,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并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国有金融资本规模日渐壮大。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仅中央汇金公司管理的国有金融资本就有4.1万亿人民币,而其控参股的17家金融机构资产总额达到112万亿人民币。如果包括非金融国有企业入股国有金融企业的国有股本,金融行业国资占比大约在80%,可以说拥有绝对的控制力。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金融资本的出资人与管理者角色不清,相互混杂,既不利于管理,也容易产生各种问题以及金融风险。

  比如,一些国有金融机构违规向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变相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PPP项目资本金。

  由于管理上的缺陷,还导致了国有金融机构“内部人控制”现象非常突出。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出现的公司治理乱象与金融体系内循环套利的所谓“表外”“同业”业务,就与国资管理出现短板和缺失息息相关。

  不仅如此,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出资人“缺位”和管理人“越位”,使得国有金融机构难以实现目标上的一致性。事实上,财政部门作为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其出资人职责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并不相同。前者主要是对国有金融资本行使出资人职权和承担保值增值等责任,而后者主要负责对各类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

  也就是说,金融监管部门承担着重要的市场监管职能,如果同时履行部分金融机构的出资人管理职责,会影响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因此,明确财政部门作为国有金融企业的出资人,就能够有效地避免利益冲突,明确分离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

  国有金融资本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贯彻落实好《意见》,对提高国有经济效率、防范金融风险和推动国有金融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优化,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李长安(经济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