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说法

  在娄高明案件的背后,除了司法的人性化之外,科研经费使用、报销、管理,科研人员兼职的规范、取酬及利益保障,更应人性化。

  曾引发舆论关注的韶关学院教授娄高明校外兼职被控贪污案于近日落幕。据媒体7月11日报道,广东韶关中院已裁定准许韶关市检察院撤回起诉。裁定书显示,韶关市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是“指控娄高明犯贪污罪证据不足”。一年半之前,韶关中院认定娄高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犯贪污罪,判其有期徒刑6年。

  案件反转背后是科研人员司法保障的提升

  这一个案的结局并不出人意料。早在今年年初,就有媒体援引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一份情况通报称,“该教授利用学院提供的科研活动条件从事获取横向服务经费和科研经费的行为,应以民事合同约定处理,不应进行刑事追诉”。在“检察一体”原则之下,韶关市检察院撤回对娄的起诉当是最可行、也是最便捷的司法纠错之路。

  与娄案在司法程序中的推进同步齐走的,还有制度对科研人员兼职的司法保障不断提升。

  201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中,就特别强调应“充分考虑科技创新工作的体制机制和行业特点,认真研究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保护科研人员凭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获取的合法收益。”

  在这份司法文件中,也直接要求各检察机关应“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与利用审批、管理等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要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

  我注意到不少科研人员在讨论中点赞此“意见”,称这才是一份真正尊重科研和保障科研人员的司法文件。对娄高明兼职被控贪污案的大翻转,舆论关注的焦点也仍然没能离开“现年52岁的娄高明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二级教授,2005年曾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等标签。

  对科研人员的规范管理更应人性化

  但从法律维度考察,最高检的“意见”最优先尊重的,也许并不是科研而是法律本身。司法文件不能逾越现行法,这是基本常识。“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也不是对科研人员的网开一面,而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坚守。

  在司法程序中,娄高明的“著名专家”“二级教授”等标签,既不应因此加重其法律责任,也不是他无罪的理据。如确无贪污事实,就算娄高明没有获得任何科研奖励,也没享受任何特殊津贴,他仍应无罪。

  近年来,有关科研人员能否兼职,以及如何依法依规兼职的讨论频繁见诸公共舆论场上。有媒体不完全统计,因兼职或课题经费处置而卷入贪污案的多达三十余起。这在全国的刑案分类中,并不算多,但对科研人员来说,又似一把随时可能掉落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娄高明历经三年摘下了贪污嫌疑人的帽子,他的抗争以及他背后动用的辩护资源等,并非所有的嫌疑人或被告人都曾拥有。他们能够享有的司法公正,比一位知名教授在知名律师驰援下得到的公正,当更具代表意义。这些案件的背后,除了司法的人性化之外,科研经费使用、报销、管理,科研人员兼职的规范、取酬及利益保障,更应人性化。这些从中央到地方,都不乏政策的宣示,应进一步推进的,是原则之下的具体制度以及良好执行。

  □王琳(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