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有案件结案率的压力,也不应违背办案程序。

  据澎湃新闻报道,因三起涉及本金228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榆林人田晶拿到了胜诉判决书,却只执行到手9万元。去年3月,他向定边检察院提交检察监督申请。

  当年8月8日,定边县检察院向定边法院发出三份检察建议书,称三起执行案件中执行活动严重违法,包括立案程序违法、案卷材料造假、执行程序违法、结案方式违法等。定边法院党组之后对案件主办人予以诫勉谈话处分。

  就该事件看,当地检方发出检察建议书,并对涉事法官“全流程违法”直言不讳,也是依法履职:对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而法院也应依法接受监督,涉事法院坦承问题,并对当事法官追责,也值得认可。

  回到案件上,为了避免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法院强制执行本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令人遗憾的是,涉事法官的办案程序瑕疵不少。

  比如,未立案先执行。将被执行人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局,但案卷材料内容并不符合拒执的法定情形,当地公安局未予立案。如果不够“情节严重”的法定入罪条件而移送,很容易被理解为故意转移责任;在当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就此裁定终结执行,也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损害。

  比如,案卷材料弄虚作假。据当地检察院查明,有关撤回申请执行书“均系涉事法官为结案而伪造”,“相关司法文书上的当事人签名系伪造”,“执行裁定书也未送达当事人”。尽管涉事法官表示,虽然伪造了结案材料,但只是走内部程序,并不会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和送达结案材料,“我们还会继续执行”。可这种“外松内紧”的敷衍做派,依旧不妥。

  作为司法工作者,本应是知法守法的模范,涉事法官为何明知故犯、违背程序?从报道看,这或许也是结案率压力下的“无奈”之举。涉事法院在复函中表示,从司法理念上讲,认同检察建议书,但存在执行工作压力大等客观情况。

  众所周知,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三个90%、一个80%”是个硬杠杠。前些年,当地法院系统的执行案件结案率一度只有38.3%。当地法院“签的目标责任书是80%以上”,不仅将追究“一把手”责任,法官“完成任务了没有奖励,但是完不成就会被扣罚绩效”。

  应该说,确定执行案件结案率,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制定量化的指标,是传导压力、推进执行的重要手段。对地方来说,怎样让结案率指标像“摘果子”那样“跳一跳,够得着”,拿捏好推进执行和避免走形的平衡,的确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但就算有压力,司法工作者也不宜为了结果而无视程序,损害强制执行程序的严肃性。

  鉴于此,当事法院显然应强化所属人员的程序观念,坚持依法履职、按规操作,确保执行活动经得起检验。

  □杨晨(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