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

  

  地方政府为企业提供服务也好,优化营商环境也好,都不宜偏离法治与公平原则。

  孩子犯了错,父母都知道,要适当地批评惩罚。但近日,湖北有关部门发布对上市后备“金种子”企业支持措施,提出“对须进行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法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8月9日,当地媒体报道了该省对上市后备“金种子”企业“上市服务最强版”支持措施。

  这个所谓的“上市服务最强版”支持措施,可以称为“最强”,但从政府为企业服务、营造公平法治的市场环境的角度上看,值得商榷。

  优化营商环境,是地方政府的重要任务,但所谓“优化”,首先是企业经营环境能够得到依法保护,市场秩序规范,所有的投资人、经营者都能够在公平的前提下自由竞争和发展。赋予上市后备“金种子”企业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法律特权或“豁免权”,这样的“服务”,优化的是一小部分企业的营商环境,损害的将是整个营商环境,也不利于整体的市场公平和法治经济。

  上市企业对地方经济和就业等方面的贡献相对比较大,因此上市企业也得到地方政府的厚爱;在推动本地企业上市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不遗余力。但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公平经济。地方政府为企业提供服务也好,优化营商环境也好,都不宜偏离法治与公平原则。

  并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拟上市企业在最近36个月内不得有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不得有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而湖北方面的有关支持措施,或许客观上会减少企业被否决的风险。

  一些地区视投资商为“唐僧肉”,招商引资之后就违约,这当然不可取;但以牺牲公平原则为某些企业提供“最强版服务”,也多有不妥。上市公司优先、享受政策特权,实际上是一种功利化思维的产物——侧重考虑了当前的利益和政绩需求;而法治与公平思维的缺失,并不利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和全面的发展。

  市场经济中,政府应是“守夜人”的角色。我们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需要让政府真正履行好“守夜人”的职责,不光让市场主体不能随便逾矩,同时也要规范好自己的权力不能随便越位。

  □马涤明(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