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村民何以为性侵者鸣不平?

  同一片阳光下,总有一些人的苦难和屈辱,是我们无法想象,更无法感同身受的。

  最近,山西沁水县出了一个大新闻。至少对当地村民来说,这事足以当作十天半月的谈资。

  今年三月,大地刚刚开春,几个警察来到当地某个山村的一户人家,撬开铁锁,从土坯房里把一个女孩救了出来。这是一间三十多平米的屋子,女孩“呆”了100多天。

  ▲受害人的家。我们视频截图

  我们先来看一下女孩的“身份”:出生年月,大概是1999年的某月;亲生父母,不详,有可能是“换来的”,也“可能是被人贩子卖来的”;预备给养兄当媳妇。女孩说,“我宁愿在外被骗,也不想回那个家”。

  女孩被救出后,向警察诉说,自己的养父养兄,不仅殴打虐待自己,还都曾性侵过自己,其中养父的性侵行为,就发生在最近这段被囚期间。

  然而,当他的养父养兄被抓,当地村民的反应却是同情不足、指责有余,他们说“这女娃胆子太大了”“不懂回报”。还有村民挥舞胳膊,嚷嚷着要去乡政府为王小英的养父鸣不平。

  2 . 受害者有罪论混淆了责任与是非

  这种指责,是典型的受害者有罪论:受害者本身的正当行为被认为是错的,所以才引来不必要的麻烦。它在大都市不鲜见,在偏远农村更有着广袤的现实土壤。

  缺乏法治意识,让受害者有罪论者不是从权利和责任上判断是非,而是凭借原始的直觉和“自以为”来原情定过。

  比如那个怀抱婴儿的年轻农妇忿忿不平地说:“一个男人养大两个娃很不容易,我不信他能做这事。”

  但是,这并不是一个相信不相信的问题,而是一个权利诉求的问题。

  ▲受害女孩接受新京报采访。

  无论是爆料、指证还是控告,这都是女孩的权利,至于事实如何,这是办案者的事情,如果属实,自然要依法处理侵害者;如果是陷告,自然要治诬陷之罪。万万不能的,是从一开始就否定掉受害者的角色,不认可她的权利。

  更何况,被侵害者的养兄已经在采访中承认,小时候曾经“稀里糊涂”和妹妹发生过性关系。有个常识,在法槌没有敲响前,我们尚且对施害者冠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为何对于受害者,他们就不能有一份起码的尊重呢?

  3 . 恩情不是侵犯被养育者权利的筹码

  在这些人看来,养育之恩大于天,哪怕养育伴随着毒打、囚禁和可能存在的其他侵害。这种扭曲的价值观由来已久,荼毒甚重——人家好心养你,不让你留下来“嫁给大山”就不错了,你还要举报性侵?这不是忘恩负义吗?至于可能存在的性侵,他们选择漠视,或者不相信。

  事实上,类似的受害者有罪论,并非个例。早在2014年,广西玉林兴业县大平山镇南村,一位留守女孩在长达两年间里受到村里十多名中老年人性侵,最终10人获刑。

  事后,女孩及其家人却遭受了村民的“敌视”,“都是她,把那些老人送到了牢里。”

  如果说,偏远地区的人们,是囿于现代文明的光亮难以抵达、人文教化的雨露难以润泽,思想依旧不开化,但网络上的受害者有罪论,同样不少。

  滴滴顺风车司机奸杀女乘客事件,依然有人认为女乘客的打扮、穿着也是一种“原罪”,甚至有人辱骂受害者,为施暴行凶者叫好。这都是受害者有罪论活生生的案例。

  这世上没有完美之人,更没有“完美受害人”,哪怕受害人出于气愤、憎恨、恐惧,夸大了施害者的犯罪事实,也应等待警方的调查和结论,而不是妄自揣测,先行给受害者扣上“你有罪”或者“你有错”的帽子。

  没有谁是揣着原罪出生,也没有谁是背着原罪生活。与生俱来的,只有生存的本能,以及追求美好生活而不受限制和侵害的权利。

  恩情只是恩情,它不是侵犯权利的筹码,更不是被养育者背负原罪的枷锁,认识到这一点,社会才能走出受害者有罪论的荒诞怪圈。

  文 | 宗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