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纠错】
9月19日A09版(记者:刘洋 责编:张太凌 责校:杨许丽),下方左侧案例第2栏第2段第6行中“让被害人接送”应为“让被告人接送”,右侧案例第2栏倒数第2、3行中“危害监护人利益”应为“危害被监护人利益”。
本报谨就以上错误和疏漏向读者和相关单位、人士致歉。
挑错热线:010-67106710
栏目编辑:李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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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A09版(记者:刘洋 责编:张太凌 责校:杨许丽),下方左侧案例第2栏第2段第6行中“让被害人接送”应为“让被告人接送”,右侧案例第2栏倒数第2、3行中“危害监护人利益”应为“危害被监护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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