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截图。

据报道,近日,一则“父亲在高铁上猥亵女儿”的视频引起广泛关注。有同行乘客指出,父亲的亲昵举动“越界”,女童抵触反抗。

无独有偶,最近,饱受社会关注的陕西虐童案终于等来了一审判决。继母孙小倩以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然而,直到法庭上,继母还否认对鹏鹏长期实施严重暴力行为。

凡此种种,很多人可能像这些案例中的父母一样,误解了子女之于父母的意义——子女不是父母任打任骂的私人财产,而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

这些情形的屡见不鲜,其实某种程度上反映的是,在现实当中,未成年人保护的尴尬困境,也即儿童保护观理解上的差异。

因此,如何立足现实,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以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衡量亲权及国家亲权之间的博弈及妥协,一直是考验学者与政策制定者智慧的研究及实务难题。

家庭在未成年人教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儿童福利制度所赖以存系的核心是维护“儿童最佳利益”理念,与亲权及国家亲权相互缠绕,乃解决未成年人教养、保育或监护的根本立足点。儿童福利方方面面无不是从这一理念出发,并以此为回归处。

所谓亲权,大体系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基于亲子关系而对其未成年子女人身及财产进行教养、保育或监护的权利和义务。鉴于家庭,特别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教养及其健康人格塑造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儿童权利公约》第18条要求,“缔约国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得到确认”;继而其第27条又规定,“父母或其它负责照顾儿童的人负有首要责任,在其能力和经济条件许可范围内确保儿童发展所需的生活条件”。

我国《宪法》第49条亦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以“家庭保护”专章的形式详细列举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的具体义务与责任。其中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简而概之,以上诸多条款皆具体体现了亲子关系及亲权应对的基本原则。

由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称及对等而来的各种家庭危机从来都不是伪命题,亲子关系不和谐直至冲突于现实之中常常一触即发。如何成为合格的父母似乎是个没有准确答案的谜题。每位父母皆在探求和借鉴他人正反经验基础上,或小心翼翼或默默隐忍,努力尝试成为健康亲子关系的实践者。

这些亲子关系实践自开始就带有不可回溯性,虽不乏成功案例,但亦有父母在尝试中于不知不觉间逐渐拉大了亲子间空间及心理距离,实践最终以失败告终。在“谁的青春不叛逆”的自我麻醉下,当青春期遇上更年期时,看似同居在一个屋檐下,彼此间似乎却更像陌生人。

未成年人并非父母私产,而是国家未来财产

尽管如此,国家在亲子关系塑造、调和和规制上并非袖手旁观。实际上,国家仍扮演着儿童利益终极保护者的重要角色,对未成年人的关注与保护更是贯穿未成年人成长始终。

 一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或不愿承担教养、保育或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或责任时,或当未成年子女遭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虐待或疏忽时,国家即以公共权力强力剥夺或暂停父母、监护人的亲权,将处于亟待教养、保育或监护的儿童置于其直接保护之中,并采取多种措施教育、矫正和惩戒父母或监护人不当行为。

《儿童权利公约》第20条规定,“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意即除非万不得已,否则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照顾与管教。

这并非一成不变,一旦发现其亲子关系中存有不适应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利因素,可由国家相关部门出面,妥善解决未成年人教养、保育或监护问题。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这些皆体现出浓浓的“国家亲权”法则精神。“国家亲权”法则主张未成年人并非父母私产,而是国家未来财产。

其核心要义在于当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有效保护儿童利益时,作为儿童最终保护者,国家有义务、有责任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之位保护“国家未来财产”——未成年人。对有关儿童承担起教养、保育或监护的职责,以充分保护其权利,促进其健全成长,最终推动国家长远发展。

纪伯伦如是感慨道,“你的子女,其实不是你的子女。他们借助你来到这世界,却非因你而来。他们在你身旁,却并不属于你。”

亲子关系中没有太多绝望,可能亦没有过多失望,更多的是一如既往的希望:希望亲子互动朝着权责对等和国家未来财产观的方向延展。

张鸿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李冰冰 校对:陆爱英

协作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