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近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的一纸公告引发社会讨论。众多版权人拍手叫好之际,也让人见识到了什么叫“一顿操作猛如虎”。

音集协在公告中,通知协会内KTV经营者删除未取得授权的6000多首歌曲,其中不乏《十年》《听海》等热唱曲目。音集协最新回应是,此次删曲库的行为,一是为了规避侵权风险,二是为了让版权方回归集体怀抱,有传播才能获得收益。

据音集协官网介绍,因音集协委托开展卡拉OK著作权许可费收取业务的单位存在严重违约行为,音集协准备对其提起法律诉讼,并同时解除与该单位关于卡拉OK著作权许可费收取业务的委托关系。这本是非常普通的更换供应商的内部程序,但音集协进一步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未经我会签署备案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全部作废”,却让人大跌眼镜。

单方宣布合同作废太简单粗暴

《合同法》并没有合同作废的概念。单方通知合同作废的做法有一种居高临下的感觉。我国现行《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并不存在任何高下之分,就算是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也必须遵守合同法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规定。

因此,合同不存在单方通知作废的处理程序,而只可能采取单方通知解除、法定解除或协商解除等方式。更何况,在这份合同中,音集协根本就不是合同主体,按照委托关系,音集协委托有关单位签署《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的双方也应是该单位和KTV经营者,音集协根本就无权作废合同。

退一步讲,即使被委托单位存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也是音集协与该单位之间的纠纷,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即KTV经营者。

作为善意第三方,KTV经营者在履行了适当的委托手续审核,签订了有效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后,在合同未到期之前,仅凭一纸公告就要求全部删除,音集协这招未免也显得太过简单粗暴。如果在对方并未有违约情况的前提下,单方就公告作废合同,那显然有违契约精神。

唯一解释得通的是,音集协与被委托单位存在内部备案的审批程序,即该单位签署的许可合同应履行向音集协的内部备案程序。但即便如此,内部程序也不应对抗善意第三方。

总之,这些KTV经营者签署了合法有效的许可合同,却突然遭到当头一棒的侵权警告,如果这些经营者已经付费给了被委托单位,他们的经济利益如何保障,又是否可向音集协追责,这些问题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那为何音集协要如此着急作废这些合同?从后续音集协发布公告,要求KTV经营者删除非会员成员的6000多首歌曲这一行为来看,我们可以推测,可能被委托单位在对外授权管理上出现了越权代理,即将这6000多首歌曲用音集协的名义授权给了KTV经营者,音集协恐存在被追责的可能,因此发出该公告。

不妨走“合作共赢”之路

虽说音集协的会员已经涵盖了多数国内外知名唱片公司,其所拥有的曲库也有一定规模,但毕竟仍有不少唱片公司并不是其会员。

而这些唱片公司的歌曲有不少是KTV必点歌曲或热门曲目,他们选择自己或委托其他代理公司进行授权系统管理,是其公司内部决策事务,音集协可以倡议,但却无权强制要求入会。

再说了,很多歌曲被迫下架,对普通消费者尤其是“麦霸”冲击不小,客观上损害了他们的消费感受。所以不少网友也对此颇多微词。

考虑到多方权益和感受,包括音集协、权利人、被委托单位、KTV经营者等涉事几方,不妨多些“合作共赢”思维,避免零和博弈。

特别是对音集协来说,应该通过良好的会员服务、清晰的分账比例以及回款监督程序来吸引会员加入,不是发布缺乏权利基础的一纸删除通知,那样既无任何法律逻辑,又恐有假借行政权力实现市场占有率之嫌。事实上,在大数据技术渐趋成熟的背景下,通过划定合理付费标准和对歌曲被使用频次的科学估算,也完全可以解决音集协和权利人的利益分配难题。

这些年来,作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音集协发展缓慢。如今,这一纸公告虽有瑕疵,但我们也热切期盼,其作为目前官方唯一认证的集体管理组织,能够利用自身力量,在肃清版权市场,统一授权价格等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振武 (星娱乐法创始人、律师)

编辑 陈静   校对 纪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