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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我们视频报道,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成都一女子董芳向成都法院提交离婚二审上诉书。去年6月,董芳与丈夫产生争执,被施以暴行。事后她如愿申请到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来她提出离婚诉讼,经3次庭审,法院判决不离婚。法官称,要给双方冷静期。

不可否认,法官的这一做法有一定善意。现实中,很多时候,婚姻双方的矛盾激化,到了法院闹离婚的地步,婚姻关系也并不是不能挽救,等彼此冲动的情绪缓解下来,或许会作出截然不同的选择。

事实上,从本世纪初婚姻冷静期在一些地方法院试水以来,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之前,最高法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即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

问题是,离婚冷静期并不适合所有离婚案件。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再给双方安排一个冷静期,表面看起来,双方平安无事,其实不过是让已僵死的婚姻又延续数月罢了。

根据《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属于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受害者还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就这起离婚案来说,一方被“施以暴行”,甚至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足见家暴事实之确立。在这种情形下,法院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已涉嫌“违规操作”。就算于法有据,与其说是在挽救婚姻,倒不如说,让无辜者为一段危机重重的糟糕婚姻继续埋单,时间越长受伤的可能越大。

对于一些牵涉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千篇一律的冷静期,会给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以“打擦边球”机会,故意拖延离婚程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面对居高不下的离婚率,离婚冷静期成为多国立法趋势。比如,根据美国普通离婚程序,经过六个月的等候期之后,离婚手续才能办好,夫妻关系才会终止。根据韩国“熟虑期”和义务调解制度,申请离婚的夫妇如有子女,须经过三个月“熟虑期”,如无子女“熟虑期”则为一个月。

经试点推进后,我国“离婚冷静期”立法在望。今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针对轻率离婚现象,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这一立法新动向意味着,“离婚冷静期”有可能成为离婚“标配”。

当然,为完善立法,还应对离婚冷静期加以规范。特别是对不适合设置冷静期的离婚案件类型,作出排除性规定,明确因吸毒、家暴等情形离婚的案件不予适用,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体现保护婚姻自由的立法精神。

□杨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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