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31日河北曲阳官方通报称,“烧杂草被拘留”的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图片来源:曲阳环保微信公号

12月8日,河北曲阳县高调通报,该县2人因违规烧劣质散煤被行拘。“烧煤也被拘”的事件引发舆论一片质疑声。当晚,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宣布:内容有误,系工作人员失误所致,没有“拘留”,只是给予了批评教育。

这还没有完,记者发现之前曲阳县还宣布过:今年10月31日,某某某在西郭村北山坡上引燃杂草,产生大量浓烟,污染大气环保,被行政拘留5日。“烧杂草被拘留”的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用“紧急状态”的条款拘留烧杂草的,恐怕是比“烧煤也被拘”更大、更严重的乌龙。

法条中的“紧急状态”不是一个普通“形容词”,它是有特定含义的宪法术语,相当于“戒严”的意思,意味着国家或者部门地区进入极其危急的状态。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原宪法中的“戒严”统一改为“紧急状态”,只有国家主席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可以依法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紧急状态”是仅次于战争状态的国家危急状态,而且只能由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进入紧急状态;从法律程序上说,县级政府根本没有权力宣布、决定进入紧急状态。

2007 年《突发事件应对法》也明确:当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等构成重大威胁,采取一般法律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有效控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决定。

所以,“紧急状态”意味着社会处于崩溃边缘的险境当中,公民权利在这种特定情况之下需要受到必要限制,必须听从于政府的紧急决定、命令。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配套这种“戒严”情况才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以予以拘留,这是在“戒严”状态下对不遵守政府决定的公民的特殊处理,是不能够用于和平状态之下的。治理雾霾,当然很重要、很“紧急”,但这说的和法律上的“紧急状态”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望文生义。

▲资料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也就是说,曲阳县当地用拘人的理由——“紧急状态”,根本就是出于对法律、宪法的误读、错解。曲阳县根本没有权限宣布当地进入“紧急状态”,这是专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权力,也当然不能以村民违反“紧急状态”下的当下政府的规定而拘人,这是一错再错。

这回曲阳县拘留烧杂草的村民,直接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的“紧急状态”。殊不知那指的是戒严状态,派出所或者县公安局根本没有这个权限;烧杂草就搞“紧急状态”,这是全社会承受不起的。

刚刚过去的12月4日是中国的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已经是全社会的共识,更是各级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责任,然而曲阳当地在轰轰烈烈的学习宪法活动中到底学习了什么,才会把相当于戒严的“紧急状态”当成一个普通形容词?

曲阳当地在治理污染的过程中,一错再错,这种对于法律的曲解和望文生义,以及过于追求取得震慑他人的效果,无疑暴露出当地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淡薄。希望当地能够吸取这次舆情的经验教训,妥善处理好此类情况,避免类似荒唐的事情再次发生。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编辑 杨林鑫  校对 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