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图片来自新京报我们视频截图

治理“霸座”行为,可能又有“大招”了。

据报道,12月2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京举行,本次会议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了二审。草案二审稿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等。

这个最新的立法动向,很容易让人联想起2018年以来屡发的“霸座”事件。针对近来多发的“霸座”事件,有关部门也采取了部分措施。比如,对于列车员劝解无效,甚至有时出动了乘警都不能劝说成功的,铁路警方往往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治安处罚,主要是处以罚款;对个别情节严重的霸座者,除了强制带离现场,还可以治安拘留。

在之前的“霸座”事件中,男乘客孙某、女乘客周某等在被处治安罚款200元的同时,还被纳入铁路“黑名单”,180天内不能购票、乘坐火车。这些带有刚性色彩的举措,对于霸座者而言,无疑具有一定的教育和震慑作用。12月初,22岁女子刘某还成了第一个因“霸座”被行政拘留的铁路乘客。

令人遗憾的是,在执法层面的“较真碰硬”,并没有从法律上明确“对号入座”的专属性。尽管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等,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对号入座”,而承运人也没有因此拒绝运输的权利。

虽然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的《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强行占座属于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的行为,包括《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明确,“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但还缺少国家法律的加持。

因此,“旅客对号入座拟写入民法典”从国家立法的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打击霸座的态度,回应了民众关切,将有利遏制霸座行为的蔓延滋生。

这就意味着,此后那些拿着“无座票”,或者是“异座票”的人,将不能以“座位反正都是随便坐的”“谁先坐就是谁的!”等为借口,堂而皇之地霸占他人的座位号。而作为承运人,则可以有效客票记载的“条件”为依据,对“霸座”行为说“不”,如果对方置之不理,甚至可以拒绝对方的运输请求。

之前,有关部门处罚“霸座”行为,主要依据是扰乱运输秩序等。如果民法上明确规定,旅客必须“对号入座”,霸座行为的属性,既是对运输合同的违约,也是对他人的民事侵权,他们除了可能受到治安处罚、纳入黑名单外,还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换言之,从行政到民事,从违约到侵权,法律责任的逐步明晰,将为“霸座者”编织一张越来越细密的法网。

民法典是书写人民权利的圣经。将“旅客对号入座写入民法典”,将从民事立法上进一步规制“霸座”行为,防止“破窗效应”,而随着立法、司法、执法拧成法治合力,运输秩序将更加安全可控,广大乘客的出行权利,也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柳宇霆(学者)

编辑 陈静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