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图片来自视频截图。

近日,一段“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育英学校因学生迟到被老师强制剃头”的视频在网络上流传很广。1月18日,认证为邯郸市永年区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的公众号“网信永年”对此事发布通告称,校方公开道歉,涉事教师徐某已被辞退。

八年级的大小伙子,仅仅因为早读迟到几分钟就要被强制剃头,如此从“头”做起的警示教育,舆论为之哗然。

网友们纷纷表示不反对适当的处罚,但这位老师明显做得太过了。强制剃头是一种变相体罚或精神惩罚,虽然学生的身体没有受到严重伤害,但这是对学生人格尊严的侵犯和侮辱。这种伤及自尊的惩罚,即便与体罚相比,也完全可能有过之而无不及。

对于学生轻微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轻微的处罚,这理应是一个常识。现实中,很多教师对于学生迟到之类的微小错误,通常会采用扣除相应的“量化”分数或者辅之以一定的惩罚性劳动。

偶尔迟到几分钟,或许谁都难以避免,自然不必大动肝火。即便隔三岔五迟到,虽然行为习惯有问题,但也不宜上纲上线。仅仅因为迟到几分钟,就要警示学生从“头”做起给4人集体剃头,老师何以如此“小题大做”? 

涉事学校以严重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为由,对责任教师徐某予以辞退处理。但实事求是地说,不仅是师德和职业操守的问题,此事更体现了管理方式上的简单粗暴。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在公众的印象中,循循善诱、春风化雨才是老师应有的样子。迟到几分钟就要被剃光头,为人师表者何以如此“暴戾”?除了教师个体因素之外,或许更应该从宏观的教育管理上寻求原因。

不得不说,在恢复教育惩戒权已渐成共识的当下,教育惩戒权的边界依然十分模糊。小惩大诫、适当惩戒是老师的权力,也是责任,但教育惩戒并不是简单粗暴的随性惩罚。

然而,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相关细则,没有建立起合情合理、有法律依据的行之有效的完备的惩处机制,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常常逾越教育惩戒权的边界,甚至随心所欲,滥施处罚,“4学生迟到被剃光头”便是典型。

□胡欣红(教师)

编辑 胡博阳   校对 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