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论

  非法拘禁、虐待52名男子罪犯所获刑罚还不如前者失去自由时间长,这不合理。

  据媒体报道,黑龙江省依安县90后男子孙海达等52名男子,过去几年来被四个犯罪团伙控制,他们每天干苦力至少12小时,有时连干两三个通宵;没有工钱,不能与外界联系,不能喊累,更无法逃离。时刻为他们准备的,是监工的拳头、木棍和铁钩。

  这些犯罪分子受到应有处罚是少不了的。但2019年1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系列刑事判决书显示,四个团伙的13名犯罪分子因犯强迫劳动罪,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刑1年至6年。

  也就是说,其中作为主犯、获刑最重的不过是6年有期徒刑,而孙海达等52名男子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时间也是五六年。这就是说,获刑最重的犯罪分子所获刑罚时间与他们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时间基本一致,甚至不如后者。

  这显然有罪责不相称之嫌。我国《刑法》第244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个犯罪团伙非法拘禁52名男子期间,他们对受害人用“炉钩子”进行殴打,把人打至抽搐、吐血乃至长期超负荷劳动致人生病而死等更为恶劣情节,这些无疑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况,应当顶格处罚才对。

  更何况,这种行为构成犯罪竞合,因为非法控制他人、使人无法逃离,还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揆诸现实,有些判决之所以引起舆论哗然,就在于出现了与公众常识背离的罪责刑不相符:对一些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进行轻判。这本不该出现。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