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50天的担忧后,赵宇悬着的心终于落地了——

 

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见义不为,无勇也”

 

字里行间,见义勇为成为解读赵宇案的关键概念,也成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核心要素。

 

苏轼说,“见义勇发,不计祸福”,即为了道义与正义而勇于行动,不会考虑自己的祸与福。

 

不过,就赵宇来说,他的见义勇为不啻于一场个体“灾难”,因为阻止李某对女邻居邹某的侵犯,他在正当防卫过程中踢伤了对方,先是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14天,取保候审后,又被晋安公安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检察机关。

 

子曰:“见义不为,无勇也。”自古以来,见义勇为都是作为一种优秀的社会美德被倡导和推崇的。


▲福州市公安局针对案情的通报。


二、当见义勇为遭遇保护不力,困局何解?

 

但是,从理性、经济的角度很容易发现一个现实的问题:当道德上的见义勇为遇见法律上的保护不力,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时,“不计祸福”就显得苍白无力了。

 

从赵宇案展开说,见义勇为必须由单纯的道德概念转向法律概念,从纯粹的弘扬美德转向法律保障,构建完善的法律认定、救济和协调机制,才能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

 

2000年以来,重庆、山东、广东、贵州、北京、河南等地已经相继出台规定,从制度层面达成对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2017年,公安部也向社会公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然而,这些保障措施大多是从民事、行政层面出发的,一旦出现类似赵宇这种见义勇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法律又该怎么办?

 

无疑,这是构建见义勇为相关法律机制亟须弥补的一块“短板”。

 

正当防卫是法律上保护见义勇为的主要阻却事由。《刑法》规定: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遗憾的是,实践中的正当防卫认定标准却极为苛刻。

 

在备受称赞的昆山反杀案通报中,起初被砍的于海明在抢到砍刀后的7秒内,捅刺、砍中“花臂男”刘海龙,形成致命伤。后来刘跑向汽车,于追砍的两刀砍在汽车上。

 

言下之意,法律依然要求正当防卫做到“精准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法律认定于海明正当防卫,只是局限在7秒钟内的正当防卫权。如果追砍的两刀形成致命伤,那他依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赵宇遭遇了差不多的困境,他在见义勇为的紧急情况下,要解救邻居邹某,又要制止施暴者李某,还要精准把握好自己这一脚的力度,这不是强人所难吗?


三、个案正义不是终点,“赵宇们”更需制度正义

 

从法理上来说,意志好坏的评判并不取决于结果及目的,而是取决于其自身的好坏。

 

去年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实际上就是贯彻了这样的理念,扫除了救助者的法律顾忌。

 

但刑法层面僵硬的正当防卫认定标准,在抬升见义勇为损害过限减免刑责“门槛”的同时,也可能挫伤民众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损害公众对司法输出正义的信任度。

 

一个应然的观点是,只有在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会造成他人死伤等重大损害结果,且希望或放任这种死伤结果时,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对于赵宇的见义勇为行为,应当站在一般人的正常理解和可能反应上,进而判断他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具有很强的道德基础,“一部健康刑法的血脉中必须有最高的道德价值的跳动,使大众保持健康的情感,尤其是道德上的健康,并为人民素质的提高和发展做出贡献。”德国学者英戈·穆勒的这段原话,当回响在有些人耳边。

 

在这样的逻辑下,个案不是终点。相反,赵宇案可以成为我们讨论见义勇为的一个契机,经由个案正义迈向制度正义,给予“赵宇们”法律制度层面温情而有力的保护。


□ 蔡斐(法律学者)


编辑 王言虎 实习生 李文隽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