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语良言

  在其他的基础性措施或者管理性处罚手段不完善的情况下,仅仅强调最严厉的刑法惩罚方法,只会演变成两个极端——要么入狱,要么放任。

  最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话题又成了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有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建议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同时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到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相应地把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降至14周岁。这样的提议再次引发刑事责任年龄之争。

  当前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未达到惩罚效果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为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其他为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刑法还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由于刑罚是最后的惩罚手段,只有在其他强制手段不足以达到惩罚效果时,才需要动用刑法实施制裁。从多年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惩罚与管理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治理效果不好,亦未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因此,这很容易让人想到借助严厉的刑法来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而且,近几年有关法律的修订也增加了这方面的期待。2017年2月,公安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将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

  另一方面,我国新生效的《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10周岁下调至8周岁,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些法律调整降低了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年龄,有利于更好地适应现代生活的变化。

  构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立体防治体系

  不过,《刑法》规范有其自身的特性,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言,如果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过高,可能造成惩罚的漏洞,使受害人一方流血又流泪,背离惩罚与保护的双重目的。而如果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过低,则容易造成惩罚的范围过宽,不利于心智不够成熟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甚至引发未成年人犯罪“暴增”,引起很多家庭动荡不安。

  不可否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打击违法犯罪可能会显现一时的效果。但是,在动用最终的惩罚手段前,对于可塑性较强的未成年人,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矫正和预防机制。

  例如,我国《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适用政府收容教养和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内容,但因种种原因收容教养很少适用。

  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工读教育并非强制性措施,很少有监护人会主动申请将孩子送进工读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法》多是提纲挈领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因此,在其他的基础性措施或者管理性处罚手段不完善的情况下,仅仅强调最严厉的刑法惩罚方法,只会演变成两个极端——要么入狱,要么放任。这对未成年人的改造和教育都不会产生良好的效果。

  针对此问题,今年2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提出将重点推进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修订草案和修改说明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预计将提请2019年10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届时,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发生积极全面的功能和效用时,再辅以刑法作为最后的保障,形成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立体防治体系,就可期待实现宽容但不纵容。

  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法总则》不同,刑法对于未成年人责任年龄的降低,不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务必先把基础性的立法工作落实做好。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